中国重型汽车集团有限公司
与
中国重汽集团济南卡车股份有限公司
货物和劳务互供协议
二零二六年【三】月
本协议由以下双方于 2026 年【3】月【9】日在山东省济南市签订:
甲方:中国重型汽车集团有限公司,一家根据中国法律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其法定住所为山东省济南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华奥路 777 号中国重汽科技大厦;
乙方:中国重汽集团济南卡车股份有限公司,一家根据中国法律成立并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其法定住所为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莱城大道 777 号。
鉴于:
(1) 乙方为一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的上市公司,其证券代码为 000951;
(2) 甲方为乙方的实际控制人;
(3) 甲方和乙方于 2023 年 3 月 28 日签署了《货物和劳务互供协议》,甲
方及其关联企业向乙方提供乙方生产经营所必需的原材料、零配件、半成品和/或产成品;甲方及其关联企业同时也需要乙方及其关联企业提供生产经营所必需的原材料、零配件、半成品和/或产成品;甲方及其关联企业与乙方及其关联企业需要相互提供生产经营所必需的劳务;前述货物和劳务互供协议将于 2026 年 5月 15 日到期,到期后双方仍愿意继续进行上述交易。
基于上述,甲乙双方在此同意并保证分别促使其各自关联企业相互按照本协议的条款和精神,提供本协议规定的货物和劳务。
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双方在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基础上,根据公平、公正、合理的原则,就货物和劳务互供事宜签订本协议,以资双方共同遵照执行。
第 1 条 定义和解释
1.1 除非本协议另有约定,本协议所使用的下列词语具有以下特定含义:
1.1.1“货物”,指本协议规定的甲乙双方生产经营所必需的原材料、零配件、半成品和/或产成品(包括整车)。
1.1.2 “劳务”,本协议规定的包括但不限于车辆维改、代理销售、代理进
出口、委托加工、工程设计、设备安装调试、设备采购代理、人员派出等。
1.1.3 “具体供货协议”,甲方及其关联企业与乙方及其关联企业就某一笔特定货物的供应签订的具体协议、定单和/或确认性文件等,该等协议、订单与文件等将被视作对本协议的补充和细化,但不得违背本协议的约定。
1.1.4 “具体劳务协议”,甲方及其关联企业与乙方及其关联企业就某一项特定劳务签订的具体协议、定单和/或确认性文件等,该等协议、订单与文件等将被视作对本协议的补充和细化,但不得违背本协议的约定。
1.1.5 “关联企业”,就任何方而言,指该方不时存在的任何附属公司或受控企业,以及该等受控企业不时存在的任何附属公司。
1.1.6 “工作日”,指除国家法定的公共假日和休息日以外的任何日期。
1.1.7 “不可抗力”,指双方签署本协议时不可预见、对其发生不可避免、无法克服的客观情况。
1.1.8 本协议中所指“甲方”,因实际情况而定指甲方本身或甲方在本协议中代表的关联企业,但不包括乙方本身或乙方在本协议中代表的关联企业。
1.1.9 本协议中所指“乙方”,因实际情况而定指乙方本身或乙方在本协议中代表的关联企业。
1.2 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在本协议中:
1.2.1 双方指甲、乙双方,一方指甲、乙方中的任何一方,且甲乙双方互为对方。
1.2.2 本协议应解释为可能不时经延期、修改、变更或补充的本协议;
1.2.3 本协议标题仅为方便查阅而使用,不应用作影响本协议实质内容的解释。
第 2 条 货物和劳务的互供
2.1 甲方及其关联企业与乙方及其关联企业相互提供的货物和劳务为对
方生产经营所需的货物和劳务,其中货物包括原材料、零配件、半成品和/或产成品(包括整车),劳务包括车辆维改、代理销售、代理进出口和委托加工、工程设计、设备安装调试、设备采购代理、人员派出等。
2.2 货物和劳务的数量、计量方法、计量单位
2.2.1 货物和劳务的数量按对方生产调度计划和具体供货协议、具体劳务协
议执行。
2.2.2 计量单位及方法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没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按具体供货协议和具体劳务协议约定的标准。
2.2.3 货物数量的正负尾数和在途自然增减量等损耗和误差的确定,按国家
标准、行业标准或具体供货协议约定的标准执行。
2.2.4 货物包装标准应按国家、行业标准执行;无国家或行业标准的按具体
供货协议约定的标准执行。
第 3 条 交易总原则
甲乙双方同意,本协议提供的各项货物和劳务按下列原则进行:
3.1 对各自提供的所有货物和劳务项目,保证质量优良、价格公平合理,且与各自提供予第三方的相同。
3.2 本协议项下的所有重要货物和劳务应依法订立协议,规范运作,并使其符合有关法规的规定。
3.3 按照有关法律和规定,对本协议项下的各项货物和劳务交易,按照有序竞争、比质比价、同等优先的原则进行。
3.4 在符合双方利益的前提下,随着双方生产经营的不断发展,甲乙双方如愿相互提供本协议以外的其他货物和劳务,其货物和劳务的条款和条件应按照本协议所规定的交易总原则和定价原则由双方协商后确定。
第 4 条 货物和劳务质量和技术标准
4.1 货物和劳务的质量、技术标准,有国家标准的,执行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执行行业或部颁标准;无国家、行业或部颁标准的,执行企业标准;无上述标准的,或虽有上述标准,但需方有特殊要求的,按双方在具体供货协议或具体劳务协议中另行协定的技术条件、样品或补充的技术要求执行。执行该等质量标准时,甲、乙双方也可以同时约定特别质量要求或技术要求;
4.2 但是不论在何等情况下,双方在具体供货协议或具体劳务协议中所约定的特别质量要求或技术要求,不得低于国家、行业或部颁标准(如存在应适用的该等标准)。
4.3 就货物和劳务质量和技术标准产生争议的,则应以山东省济南市技术监督部门根据上述标准检测的质量证明为根据,该等检测证明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第 5 条 定价原则
5.1 甲乙双方均应按照如下原则确定货物和劳务价款:
5.1.1 如有国家定价或国家指导价,则应执行该国家定价或在国家指导价的范围内合理确认价格;
5.1.2 如没有国家定价或国家指导价,则应考虑适用市场价;
5.1.3 如难以确认市场价的,则采用成本加成价。
5.2 国家定价是指就任何一种货物和劳务而言由中央政府、省政府、市政府或中国政府机构颁布的任何应适用于本协议第 2 条所规定之货物和劳务的法律、法规、规章或政策所规定的价格(根据具体情况而定),该价格将被作为对已提供或将提供的货物和劳务必须采用的强制性价格。
国家指导价是指由县级以上(含县级)各级人民政府物价部门、业务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规定权限,通过规定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差率、利润率、最高限价和最低保护价等,指导的任何应适用于本协议第 2 条所规定之货物和劳务的价格和收费标准。
5.3 市场价应在按下列标准考虑后确定:
5.3.1 在山东省济南市提供类似货物和劳务的独立第三方当时收取的价格(或当提供类似货物和劳务的独立第三方不止一个时,这些独立第三方所收取的价格的平均数);
5.3.2 在相关行业内提供类似货物和劳务的独立第三方当时收取的价格(或当提供类似货物和劳务的独立第三方不止一个时,这些独立第三方所收取的价格的平均数);
5.3.3 就提供该项货物和劳务向其他独立第三方供应商以公开招标方式所获得的最低报价;
5.3.4 一方向任何独立第三方提供相同或类似货物和劳务的最低报价。
5.4 某种货物或劳务的成本加成价应当为一方生产该货物或进行该劳务的实际成本加上相当于该实际成本 5%--10%的利润。
第 6 条 货物和劳务价款的支付
6.1 一般情况下,每一批货物或劳务的付款期限应当由具体供货协议或具体劳务协议按照公平和合理原则约定。双方在做出该种约定时可以考虑以下原则:
6.1.1 自提供货物和劳务 45 天后付款;
6.1.2 提前一个月以上预付货款。
6.2 如果在具体供货协议或具体劳务协议中没有做出特别的约定,则应当
按月结转。具体方法为甲乙双方于该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就当月到期应支付给其的货物和劳务价款设定专用帐户,一方应在下个月结束前向对方支付到期应付的款项。
第 7 条 货物和劳务成果的交付与验收
7.1 一方对将要交付给对方的已经特定化的货物和劳务成果负有妥善保管义务,直至交付给对方该等义务免除。此期间与货物和劳务成果有关的一切风险由提供方承担。
7.2 双方在货物和劳务成果交付地按照第 4 条规定的标准进行验收。
7.3 未经验收而实际已经使用货物和劳务成果视为已经验收且验收合格。
7.4 与货物和劳务成果有关的一切风险自验收之日转由接收方承担。
7.5 具体供货协议中应当明确约定交货数量单位、交货及验收方法、运输方式和交货地点、结算方式等。
7.6 具体劳务协议中应当明确约定交付劳务成果的数量单位、交付及验收方法、交付地点、结算方式等。
第 8 条 协议的有效期限和终止
8.1 本协议有效期限为三年,自 2026 年 5 月 16 日起计算。
8.2 甲乙双方应在本协议期限届满前 45 天内协商是否续签本协议。
8.3 甲、乙双方续签货物和劳务互供协议的,续签的货物和劳务互供协议的内容由甲、乙双方在续签时约定。
8.4 货物和劳务提供的终止
8.4.1 如果需方无法方便地从第三方(包括但不限于与供方有关的任何其他
第三方)获得某种供方提供的货物和劳务,并且需方将此种情况不时书面通知对方,则除非得到需方的书面同意,供方不得终止该种货物和劳务的提供(但需方违反本协议规定者除外)。
8.4.2 在不违反第 8.4.1 及 8.4.3 条规定的前提下,按本协议签订的具体供
货协议和具体劳务协议(但不包括本协议)的任何一方可以在不少于六个月之前向另一方发出终止提供货物和劳务的书面通知。通知中必须说明何种货物和劳务的提供会予以终止及何时此等终止将生效。若有任何货物和劳务根据本条款终止提供,该终止不影响甲方或乙方在本协议项下其他的权利或义务,也不影响按本协议签订的具体供货协议和具体劳务协议的任何一方在该等协议项下的其他权利或义务。
8.4.3 若任何一方已根据本协议第8.4.2条款发出终止通知终止某种货物和
劳务的提供,除甲乙双方另行约定外,该终止通知将不得终止或影响在发出有关通知时或之前,双方已同意其中一方向另外一方提供的该类货物和劳务。
8.5 如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之任何条款(“违约方”),另一方(“守约方”)向其发出书面通知告之其构成违约行为,并要求违约方在 30 天内作出补救,而违约方未在上述期限内对此等违约行为作出补救,则守约方可立即终止本协议。守约方保留向违约方追索补偿和其他任何法律允许的权利主张的权利。如果守约方未按照本条的规定向违约方发出违约通知,不得视为守约方放弃本协议规定的和法律允许的任何权利。
8.6 本协议的终止不应影响任何一方的任何根据本协议已经产生的权利或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