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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重汽:中国重型汽车集团有限公司与公司辅助生产服务协议

公告日期:2026-03-10


    中国重型汽车集团有限公司

              与

 中国重汽集团济南卡车股份有限公司
辅助生产服务协议

        二零二六年【三】月

甲方:中国重型汽车集团有限公司,一家根据中国法律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其法定住所为山东省济南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华奥路 777 号中国重汽科技大厦;
乙方:中国重汽集团济南卡车股份有限公司,一家根据中国法律成立并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其法定住所为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莱城大道 777 号。
鉴于:

  (1)乙方为一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的上市公司,其证券代码为 000951;
  (2)甲方为乙方的实际控制人;

  (3)甲方和乙方于 2023 年 3 月 28 日签署了《辅助生产服务协议》,甲乙
双方根据辅助生产服务协议的约定发生关联交易,该协议将于 2026 年 5 月 15
日到期,到期后甲方的生产经营仍需要乙方提供辅助生产服务,乙方亦愿意继续向甲方辅助生产服务。

  在此基础之上,甲乙双方愿意签订本协议并按其规定提供辅助生产服务。为此,乙方在此保证促使其关联企业按照本协议的条款和精神,向甲方及其关联企业提供本协议规定的辅助生产服务。

  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双方在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基础上,根据公平、公正、合理的原则,就辅助生产服务事宜依法签订本协议,以资双方共同遵照执行。

  1、 定义和解释

  1.1  除非本协议另有约定,本协议内所使用的下列词语具有以下特定含义:
    a)  “辅助生产服务”,指乙方向甲方提供的甲方进行正常生产所必需的
包括但不限于水、电、煤气、天然气等动能以及设备大修等在内的所有辅助生产服务。

    b)  “动能”,本协议中所规定的动能是辅助生产服务的一部分,主要指
乙方向甲方提供的水、电、煤气、天然气等工业用动力和资源。


    c)  “工作日”,指除国家法定的公共假日和休息日以外的任何日期。
    d)  “不可抗力”,指双方签署本协议时不可预见、对其发生不可避免、
无法克服的客观情况。

    e)  “关联企业”就任何方而言,指该方不时存在的任何附属公司或受控
企业,以及该等受控企业不时存在的任何附属公司。

    f)  本协议中所指“甲方”,因实际情况而定指甲方本身或甲方在本协议
中代表的关联企业,但不包括乙方本身或乙方在本协议中代表的关联企业。

    g)  本协议中所指“乙方”,因实际情况而定指乙方本身或乙方在本协议
中代表的关联企业。

  1.2  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在本协议中:

    a) 双方指乙方和甲方双方,一方指其中的任何一方;

    b) 任何一方均包括其可能的法定继承者;

    c) 条款即指本协议之条款;

    d) 本协议应解释为可能经不时延期、修改、变更或补充的本协议;

    e) 本协议标题仅为查阅方便而使用,不应用作影响本协议实质内容的解
释。

  2、 辅助生产服务

  2.1  乙方将利用其现有的一切资源和设施向甲方提供水、电、煤气、天然气等动能服务以及设备大修等辅助生产服务。

  在供水、电、煤气、天然气等动能服务方面,乙方为甲方及其关联企业提供生产、办公及必要的生活用水、电、煤气、天然气。乙方不得无故对甲方停水、电、煤气、天然气;乙方若因生产检修确需停水、电、煤气、天然气的(除突发性事故外),须提前 24 小时通知甲方;甲方因生产需要确需停水、电、煤气、天然气的,也须提前 24 小时通知乙方。

  2.2  乙方依据本协议向甲方所提供辅助生产服务的标准、条件、质量和内容,均同等于向任何第三方提供相同或相似的服务的标准、条件、质量和内容,并且在同等条件下乙方将优先向甲方提供该等服务。


  2.3  双方应于每年 12 月 31 日前讨论并确定下一年度所提供辅助生产服务
的具体内容、制定具体计划(该等计划应当包括数量、标准等),并就服务价格是否调整等做出约定。该等事项应当以书面的形式达成并构成本协议的补充协议。
  前款所称具体计划应当由双方根据甲方对辅助生产的实际需要和可能存在的济南市政府计划做出。

  如果本条第一款中所述补充协议无法在 12 月 31 日之前达成,则应暂时按照
前一年度的约定执行。

  2.4  乙方必要时可要求并督促其关联企业直接向甲方提供辅助生产服务。乙方的关联企业向甲方及其关联企业提供辅助生产服务时适用本协议的规定。

  乙方应当在甲方提出要求时,督促其关联企业与甲方签订提供辅助生产服务的分协议,该等分协议应当以本协议为基础并不得和本协议相矛盾。

  3、 服务期限

  3.1  本协议有效期为三年,自 2026 年 5 月 16 日起计算。

  3.2  甲乙双方应在本协议期限届满前 45 天内协商是否续签。

  3.3  甲、乙双方续签本协议的,则应对本协议的条款重新进行协商以确定续签协议的内容。

  4、 动能的计量

  双方确认,乙方提供水力、电力、煤气、蒸汽和暖气的计量方法是:

    a) 以经双方校验、确认并经双方共同铅封的自来水表、电度表、煤气表、
蒸汽表和暖气表所记载的度数或用量为确定实际用量的唯一根据;

    b) 如果一方认为该等计量表不能正确计量用水、用电或用气量,则双方
应当立即使用计量设备进行校验。校验后仍有异议的,则聘请山东省计量局校验,该校验结果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5、 价格条款

  5.1  本协议中所约定的辅助生产服务价格的确定原则为:

    a) 如果对某项服务存在国家定价或国家指导价,则应适用该国家定价或
在国家指导价的范围内合理确定交易价格;

    b) 在没有国家定价或国家指导价的情况下,应首先考虑适用市场价;


    c) 如果适用市场价存在困难或者双方认为难以确定一个公允的市场价,
则应适用成本加成价。

  5.2  国家定价是指就任何一项辅助生产服务而言由中央政府、省政府、市政府或政府机构颁布的任何应适用于本协议第 2 条所规定之辅助生产服务的法律、法规、规章或政策所规定的价格(根据具体情况而定),该价格将被作为对已提供或将提供的服务必须采用的强制性价格。

  国家指导价是指由县级以上(含县级)各级人民政府物价部门、业务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规定权限,通过规定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差率、利润率、最高限价和最低保护价等,指导的任何应适用于本协议第 2 条所规定之服务的价格和收费标准。

  5.3  市场价应在按下列标准考虑后确定:

  a) 在山东省济南市提供类似服务的独立第三方当时收取的价格 (或当提供类似服务的独立第三方不止一个时,这些独立第三方所收取的价格的平均数);
  b) 在相关行业内提供类似服务的独立第三方当时收取的价格 (或当提供类似服务的独立第三方不止一个时,这些独立第三方所收取的价格的平均数);
  c) 就提供该项服务向其他独立第三方供应商以公开招标方式所获得的最低报价;

  d) 乙方向任何独立第三方提供相同或类似的服务,提供该服务的平均报价。
  5.4  某种服务的成本加成价应为乙方进行该服务的实际成本加上 5%的利
润率;乙方同意应在甲方提出要求时,向甲方及其委任的审计师提供相关的资料,以便甲方确认相关服务的成本加成价是否真实、准确和公允。

  5.5  双方应于每个月的前 5 个工作日内结算上个月的服务费用。

  6、 声明、承诺和保证

  6.1  双方声明、承诺和保证

  除在本协议其他条款所作出的声明、承诺和保证以外,双方声明、承诺和保证如下:

    a) 双方各自有权签署本协议,代表签署本协议的代表授权人已获得充分
的授权;


    b) 本协议约定内容合法、有效并构成对双方具约束力的义务,且该义务
可根据本协议条款予以强制执行;

    c) 没有任何针对其本身的正在发生的或进行中的或威胁要进行的、并对
每一方签署、完成或履行本协议或本协议项下的义务的能力有重大不利影响的争议(包括诉讼、仲裁或行政程序)或其他法律事实。

  6.2  乙方的声明、承诺和保证

  a) 乙方具有并将不断完善和提高向甲方提供本协议所约定所有服务的能力;

  b) 乙方不会因向任何第三方提供同等服务而对向甲方提供的服务造成任何不利影响;

  c) 乙方保证其向甲方所提供的辅助生产服务,能够保证甲方正常的生产经营。

  6.3  甲方的声明、承诺和保证

  a)  甲方保证按时支付第 5 条所规定之价款并在发生迟延支付情况时向乙
方支付相当于迟延支付金额 10%的违约金;

  b)甲方将为实现本协议所约定的辅助生产服务而给予乙方必要的协助。

  7、 协议的生效、变更和终止

  7.1  本协议经双方盖章及其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的人签字并
经乙方股东会通过之日起生效,于 2026 年 5 月 16 日开始执行。

  7.2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协议可以变更。对本协议的任何变更均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由双方盖章及法定代表人或其书面授权人签字后生效。

  7.3  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本协议于下列情形之一发生时终止:

  a) 双方协商一致;

  b) 本协议期满,双方未续签协议;

  c) 任何一方因破产、解散、关闭等事由使得其法人资格注销,但因合并、分立注销除外;

  d) 因不可抗力致使双方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e)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7.4  本协议的终止不影响双方对另一方违约责任的承担。


  8、 不可抗力

  8.1  因不可抗力导致的本协议全部不能履行、部分不能履行或延期履行,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尽可能采取一切合理措施减少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但该方可以免除承担因不可抗力而导致的协议全部不履行、部分不履行或逾期履行的责任。

  8.2  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尽快但最迟不超过不可抗力发生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将有关事件的情况书面通知对方,并向另一方出示相关证据。

  8.3  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该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尽快履行其义务。
  9、 违约责任

  9.1  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任何一方不得单方面解除本协议。否则,应向对方赔偿全部经济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可预见的间接损失。

  9.2  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出现下列任何一种情形,即构成违反本协议:

    a) 违反本协议所规定的任何义务;

    b) 违反在本协议中所做的任何承诺;

    c) 在本协议中所作的声明和保证与事实不符或有误导成份(无论出于善
意或恶意)。

  9.3  如果发生前述违反本协议的情形,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在 30 日内进
行补正;如果违约方未能在限定期限内补正,则守约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要求违约方赔偿全部经济损失(包括直接经济损失及签署本协议时能够预见到的间接损失)。

  10、  争议的解决

    因履行本协议而发生和/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向乙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1、  其他规定

  11.1  未经另一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转让其在本协议项下的权利或义务。

  11.2  本协议构成了双方就本协议所含交易而达成的全部协议,并对双方此前与该等交易有关的全部口头和书面协议作出变更。


  11.3  如果本协议的任何条款和条件在任何时间成为非法、无效或不可强制执行的,则其他条款不应受其影响。

  11.4  除非另有规定,一方未行使或迟延行使本协议项下的权利、权力或特权并不构成放弃这些权利、权力和特权,而单一或部分行使这些权利、权力和特权并不排斥行使任何其他权利、权力和特权。

  11.5  本协议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页无正文,为《中国重型汽车集团有限公司与中国重汽集团济南卡车股份有限公司辅助生产服务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