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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修订对照表
一、《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尚需经公司 2020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序号 修改前 修改后
1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204,291.4196 万元。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286,007.9874 万元。
第十七条 公司的内资股,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2 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存管。 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存管。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2,042,914,196 股,全部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2,860,079,874 股,全部为
3 为人民币普通股。 人民币普通股。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
式的利益分配; 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
代理人参加股东会议; 理人参加股东会议,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行使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
质询; 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
4 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
(六)支付合理的费用后查阅和复制本章程、股东 财务会计报告;
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
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
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所赋予的
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其他权利。
(九)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所赋
予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 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
使下列职权: 下列职权:
5 (十三)审议代表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十三)审议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
的 3%以上的股东的提案; 股东的提案;
第四十三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 第四十三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
会审议通过: 审议通过:
(一)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 (一)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 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
何担保; 的任何担保;
(二)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三)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 审计总资产的 30%;
6 民币;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 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
保; 币;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五)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
10%的担保; 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六)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七)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 10%的担保;
形。 (七)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八)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 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
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7 (三)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三)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
10%(不含投票代理权)以上的股东(以下简称“提 书面请求时;
议股东”)书面请求时;
第四十八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第四十八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
总数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 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
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 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
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
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 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
8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 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
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董
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 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意。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
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 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 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监事会未在规定期
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 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
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监事会未在 股东大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
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10%以上股份的股东
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五十四条 股东会议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第五十四条 股东会议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日期、地点、方式和会议期限;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
东大会,并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 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
9 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投票代理委托书的送达时间和地点;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投票的时间、投票程序(使用股东大会网
(七)网络投票的时间、投票程序(使用股东大会 络投票系统时)。
网络投票系统时)。
第五十六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 第五十六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
人身份证和持股凭证;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 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
应出示本人身份证、代理委托书和持股凭证。 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 身份证、股东授权委托书。
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
10 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 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
有效证明和持股凭证;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 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
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 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
人依法出具的书面委托书和持股凭证。 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委
托书。
第六十条 对于监事会或提议股东决定自行召开的 第六十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
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会及董事会秘书应予配合。董 董事会及董事会秘书应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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