紫光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提升公司规范运作水平,根据《公司法》《证券法》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
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紫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对
《公司章程》进行相应修改,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序号 修改前 修改后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
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 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票
票在买入之日起 6 个月以内卖出,或者在卖出之日 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之日起 6 个月
起 6 个月以内又买入的,由此获得的利润归本公司 以内卖出,或者在卖出之日起 6 个月以内又买入的,
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 由此获得的利润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
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 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
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 其他情形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
1 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 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
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 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
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
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
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
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 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
使下列职权: 下列职权:
2 …… ……
(十三)审议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 (十三)审议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
的股东的提案; 股东的提案;
…… ……
(十七)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七)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 ……
第四十三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 第四十三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
会审议通过: 审议通过:
(一)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 (一)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
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
提供的任何担保; 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三)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3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
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 保;
民币;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五)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 10%的担保;
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六)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七)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10%的担保; 股东大会、董事会审批对外担保,违反审批权
(七)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限、审议程序的,应当对相关责任主体追究责任。
(八)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
形。
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或者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 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或者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
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 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 低于 10%。
4 得低于 10%。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 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
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 料。
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五十条 董事会应严格遵守《公司法》及其他法 第五十条 董事会应严格遵守《公司法》及其他法律、
律、法规关于召开股东大会的各项规定,认真、按 法规关于召开股东大会的各项规定,认真、按时组织
5 时组织好股东大会。公司全体董事对于股东大会的 好股东大会。公司全体董事对于股东大会的正常召开
正常召开负有诚信责任,不得阻碍股东大会依法履 负有诚信责任,不得阻碍股东大会依法履行职权。
行职权。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 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公司有两位或两位以上
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公司有两位或两位 副董事长的,由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的副董事长主
以上副董事长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副董 持)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
事长主持)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 由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
持。 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 半数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 ……
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
第五十五条 第五十五条
…… ……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
股东可向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 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
6 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 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向公司股东
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 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
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 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
股比例限制。 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
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六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单独或者 第六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单独或者
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或监事会,有权 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或监事会,有权向
向公司提出提案。 公司提出提案。
7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
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 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
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 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
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第七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 第七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
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 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
票表决权。 表决权。
8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
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