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钢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风险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河钢资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风险管理,建立健全
风险管理运行机制,提高公司风险预防和控制能力,保障公司合法合规经营、安全稳定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河钢资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风险委员会,并制订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风险委员会是董事会依据《公司章程》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
要负责监督、指导公司风险管理工作,研究公司重大投资事项的风险问题,对公司风险管理相关政策与方案提出意见与建议。
第三条 董事会风险委员会在董事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对董事会负责。
第四条 风险管理的总体目标是通过有效开展风险识别与评估,全面梳理各领域、
各层级存在的风险,及时解决风险问题,持续改进风险管理机制。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五条 风险委员会委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占二分之一以上。
第六条 风险委员会委员由董事会选举产生,设召集人一名,召集人由公司董事
会指定一名委员担任。
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委员会工作;当召集人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权;召集人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召集人职责。
第七条 风险委员会委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不具有《公司法》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二)最近三年内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
(三)最近三年不存在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情形;
(四)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行,具有人力资源管理、企业管理、财务、法律等相关专业知识或工作背景;
(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不符合前条规定的任职条件的人员不得当选为风险委员会委员。风险委
员会委员在任职期间不满足前条规定的任职条件,该委员应主动辞职或由公司董事会予以撤换。
第九条 风险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
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第五条至第七条的规定及时补足委员人数。
第十条 《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风险委员会委员。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一条 风险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监督公司风险管理体系的建立健全情况,指导公司风险管理工作;
(二)对公司风险管理相关政策与方案提出意见与建议;
(三)对公司重大投融资、经营管理中潜在的重大风险和风险防控方案等事宜进行研究;
(四)对公司运营过程中的风险管理活动进行监督;
(五)办理董事会授权或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风险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形成的决议和提案提交董事会审查
决定。
第四章 会议的通知与召开
第十三条 风险委员会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在每一个会计年度内,委员会应至少召开一次定期会议。公司董事会、委员会主任或二名以上(含二名)委员联名可要求召开委员会临时会议。
第十四条 委员会定期会议应采用现场会议的形式。临时会议既可采用现场会议
形式,也可采用非现场会议的通讯表决方式。除《公司章程》或本议事规则另有规定外,委员会临时会议在保障委员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视频或传真方式作出决议,并由参会委员签字。
第十五条 委员会定期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 5 日(不包括开会当日)发出会议通
知,临时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 3 日(不包括开会当日)发出会议通知。
第十六条 委员会会议通知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
(四)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五)会议通知的日期。
第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发出委员会会议通知。董事会秘书所发出的会议通知
应备附内容完整的议案。
第十八条 委员会定期会议采用书面通知的方式,临时会议可采用电话、电子邮
件或其他快捷方式进行通知。
采用电话、电子邮件等快捷通知方式时,若自发出通知之日起 2 日内未接到书面
异议,则视为被通知人已收到会议通知。
第十九条 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召开,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委
员主持。
第五章 议事与表决程序
第二十条 委员会应由 2/3 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或相关责任人员可以列席委员会会议。
第二十一条 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
并行使表决权。委员会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
第二十二条 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亦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的,
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其职权,公司董事会可以撤销其委员职务。
第二十三条 委员会所作决议应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委员会委员
每人享有一票表决权。
第二十四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应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议案进行审议并充分表
达个人意见,委员对其个人的投票表决承担责任。
第二十五条 委员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的表决方式均为举手表决。如会议以视
频或传真方式作出会议决议时,表决方式为签字方式。
第二十六条 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七条 委员会会议应进行书面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和会议记录人应当在
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委员有权要求在会议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办公室保存。在公司存续期间,保存期为十年。
第二十八条 委员会委员对于了解到的公司相关信息,在该等信息尚未公开之前,
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十九条 委员会委员与会议所讨论的议题有直接或间接的利害关系时,该委
员应对有关议案回避表决。
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回避后,出席会议的委员不足本议事规则规定的人数时,应当由全体委员(含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就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等程序性问题作出决议,由公司董事会对该议案进行审议
第六章 风险管理
第三十条 风险委员会应结合公司不同发展阶段和业务拓展情况,定期或不定期
对公司风险管理工作进行监督与检查,及时发现缺陷并改进,并完善公司风险应对策
略、内部控制流程和风险管理制度。
第三十一条 针对识别出的重大风险,公司相关职能部门应研究、制定风险控制
方案,报风险委员会审定后报董事会审批。
第三十二条 风险委员会可聘请专业风险管理中介机构对公司风险管理工作进行
诊断和评价,出具风险管理评估和建议专项报告。
针对风险管理中介机构识别出的重大风险问题,风险委员会应制定整改方案,并监督方案的实施情况。
第三十三条 风险委员会应制定风险管理考核机制,将公司各部门及各子公司、
分公司风险管理工作纳入绩效考核。
第三十四条 风险委员会可定期或不定期与公司管理层及各部门沟通公司风险管
理情况,听取管理层关于公司风险状况的专题报告,并提出风险管理意见和建议。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议事规则如与国家施行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
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议事规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议事规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