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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鼎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公告日期:2021-12-11

中鼎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PDF查看PDF原文

                安徽中鼎密封件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中鼎密封件股份有限公司之独立董事对安徽中鼎密封件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豁免控股股东避免同业竞争承诺事项的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本次公司控股股东收购新公司股权的事项,是为了避免公司投资风险,有利于公司拓展日本市场,大大提升公司减震类产品全球市场占有率,有利于提高公司核心竞争力。关于豁免承诺的审议和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的规定,关联董事回避了表决,为解决潜在同业竞争,控股股东中鼎集团出具的补充承诺,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合法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关联股东将回避表决。
二、关于使用部分募集资金通过全资子公司向全资孙公司实缴出资并进行增资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使用部分募集资金通过全资子公司向全资孙公司实缴出资并进行增资,是基于推进新规划募投项目的需要,有利于促进募投项目的顺利实施,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符合实际情况,不会对公司产生不利影响;未违反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事项的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全体股东和公司的利益。同意公司本次使用部分募集资金通过全资子公司向全资孙公司实缴出资并进行增资事项。三、关于为全资孙公司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向全资孙公司提供担保,有助于解决其在日常经营中的资金需求,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发展,符合公司整体战略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上述被担保的对象为公司的全资孙公司,公司能够对其经营管理风险进行有效管控,对其提供担
保不会损害公司及广大股东的利益,不存在与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及公司《公司章程》等相违背的情况。此次担保有利于孙公司筹措资金、开展业务,保障生产经营的稳定,符合公司整体利益。公司为孙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审议、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我们同意将该事项提交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如下:公司董事会本次提名的独立董事具备履行董事职责的任职条件和工作经验,能够胜任所聘岗位的职责要求,具备担任公司独立董事资格。未发现有《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独立董事备案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独立董事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超过 5 家上市公司兼任独立董事的情形,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国家公务员、证券分析师。张正堂候选人已获得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我们认为本次提名的独立董事候选人张正堂候选人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关于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和条件的规定,具备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能力与资格,提名程序合法、有效。我们同意公司董事会提名张正堂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该议案尚需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对独立董事候选人备案无异议后方可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翟胜宝
                                                              魏安力
                                                              黄攸立
                                                    2021 年 12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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