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835 证券简称:*ST 长动 公告编号:2022-007
长城国际动漫游戏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长城国际动漫游戏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长城动漫”)于近日获悉诉讼进展事项,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诉讼进展基本情况:
公司于 2021 年 12 月 2 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刊载
《关于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168),披露了全资子公司滁州长城国际动漫旅游创意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滁州创意园”)作为第三人参与浙江清风原生文化有限公司与滁州市人民政府的合同纠纷诉讼事项。公司于近日收到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编号:(2021)皖 1103 民初 4052 号]。
二、诉讼案件基本情况:
原 告 滁州市人民政府
被 告 浙江清风原生文化有限公司
第 三 人 滁州长城国际动漫旅游创意园有限公司
受理机构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案 由 合同纠纷
原、被告双方就滁州长城影视动漫旅游创意园项目于
2013 年 4 月 11 日签订《滁州长城影视动漫旅游创意园项目协
案件简述
议书》(以下简称:《项目协议书》〉,并于 2019 年 8 月 29
日签订《滁州长城影视动漫旅游创意园项目补充协议》(以下
简称:《项目补充协议》)约定:“一、关于三期项目规划设
计方案:乙方应在本补充协议签订之日起的 60 个工作日内,
向甲方提交有可行性的三期项目规划设计方案,方案要按照文
化产业用地性质,结合整个文创园经营发展需要,同时注重一
期、二期项目功能的完善,积极拓展旅游度假、休闲、民舍、
康养等配套产业。所有项目必须由乙方自持,不得销售,出让。
具体项目以规建委批准的方案为准。二、关于三期项目建设时
间和投资额度:(一)双方约定,继续履行 2016 年 5 月 4 日
三期 2 号地块(426 亩)的土地成交确认,签订土地出让合同。
(二)协议生效后,甲方给予办理三期 2 号地块(426 亩)土
地使用权证。乙方从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之日起 3 年内依法合规
完成三期项目建设,其中文创项目投资不少于 6 亿元人民
币。……第十条“其他优惠政策”第四项扶持奖励。设立双方
共管账户,兑现的扶持资金打入共管账户,资金必须用于投资
方在滁州的投资项目建设……。五、协议的解除:(一)乙方
承诺的项目建设时间和投资额度不能按照补充协议执行的,甲
方有权解除《项目协议书》及本补充协议。(二)乙方未按规
划设计方案实施项目的,甲方有权解除《项目协议书》及本补
充协议……。”
原告认为被告至今未履行《项目补充协议》约定的义务,
其承诺的项目建设时间和投资额度、规划设计方案等均未能按
照补充协议执行,遂请求法院判令解除双方于 2019 年 8 月 29
日签订的《滁州长城影视动漫旅游创意园项目补充协议》。
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依职权追加滁州长城国际动漫旅
游创意园有限公司为本案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1、请求法院判令解除原、被告于 2019 年 8 月 29 日《滁
诉讼请求 州长城影视动漫旅游创意园项目补充协议》;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三、诉讼案件判决情况
解除原告滁州市人民政府与被告浙江清风原生文化有限公司于 2019 年 8 月 29
日签订的《滁州长城影视动漫旅游创意园项目补充协议书》(以下简称“《项目补充协议》”)。案件受理费 80 元,由被告浙江清风原生文化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除本次披露的诉讼外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五、案件可能产生的影响
公司据悉原告浙江清风原生文化有限公司已就上述裁判结果提出上诉,公司亦将针对本次诉讼事项积极应诉。滁州创意园作为原、被告双方所签合同的实际权益享有者,如原、被告被二审法院判令解除双方签订的《项目补充协议》将可能对滁州创意园的权利产生影响,上述事项具体情况及可能产生的影响需以法院的最终裁决为准。公司将密切关注相关诉讼后续进展情况,并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做好信息披露工作。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1、《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长城国际动漫游戏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1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