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神雾节能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公司部关注函〔2021〕第 418 号
神雾节能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12 月 3 日,你公司披露的《关于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
书的公告》显示,你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21〕112 号,以下简称《事先告知书》),涉及的违法事实包括你公司2016年年度报告和2017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你公司在公告中称,《事先告知书》涉及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中,2016年年报存在的虚假记载及 2017年年报存在的部分虚假记载已于 2020年 4 月 29 日更正完毕。你公司表示,尚未更正的部分项目预计还可能导致公司调减 2017年收入约 7,473万元,调增 2017年存货约 5,577万,调减2017年利润约1,897万元;预计调减2018年末净资产约2,000万元,并滚调影响2019年末及2020年末净资产。经你公司初步测算,根据《事先告知书》中认定的事实,你公司认为经追溯调整后的连续会计年度财务指标不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情形。
我部对上述情况表示关注,请你公司补充披露经初步测算后的2015 年度至 2020 年度净资产、净利润、营业收入等财务指标及测算过程、测算依据,并进一步说明《事先告知书》中认定的事实是否会导致你公司2015年度至2020年度内的任一连续会计年度财务指标触及本所《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办法(2018 年修订)》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请年审会计师对你公司的具体测算结果进行
核查并对上述事项发表明确意见。
请你公司在 2021 年 12 月 10 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及中介机构核
查意见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派出机构。
特此函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2021 年 12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