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820 证券简称:*ST 节能 公告编号:2021-105
神雾节能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根据《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的通知》(深证上〔2020〕1294 号)中关于新规施行后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且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的公司适用相关规则的规定以及《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认定的情况,公司初步判断本次收到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涉及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暂未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 修订)第 14.5.1 条、第 14.5.2 条、第 14.5.3 条所述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情形;也不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订)14.4.1 条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办法》中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所述情形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情形。最终依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行政处罚决 定书》结论及年审会计师对以前年度会计差错审核结果为准。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基本情况
神雾节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股东神雾科技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吴道洪先生,于 2020 年 11 月 17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编号:赣证调查字 2020013 号、赣证调查字 2020015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对公司进行立案调查,对上述人员进行调查。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 2020 年 11 月 19 日、11 月 24 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
《关于公司及控股股东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96)、《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
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101)。
公司于 2021 年 12 月 01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的《行政处罚
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21】112 号〕,现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神雾节能股份有限公司、吴智勇先生、雷华先生、钱从喜先生、宋彬先生:
神雾节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神雾节能或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一案,已由我会调查完毕,我会依法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现将我会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所根据的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你们享有的相关权利予以告知。
经查明,神雾节能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一、2016 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
公司金川弃渣综合利用一期工程项目(以下简称金川一期)由客户方甘肃金川神雾资源综合利用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川神雾)发起建设,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江苏省冶金设计院有限公司(简称江苏院)进行 EPC 总承包。该项目于 2014 年6 月立项,2016 年 11 月进行试产。因在施工过程中发生多次设计变更,公司财务人员没有掌握相关变更情况,导致很多工程量没有及时入账核算,仅入账约
1.95 亿元成本。2019 年 1 月公司完成与该项目的 7 家分包商结算,决算总成本
约 3.11 亿元。公司于 2019 年 4 月 30 日披露的会计差错更正中就该项目追溯调
增 2016 年约 1.16 亿元成本,追潮调减 2016 年利润总额及净利润约 1.16 亿元,
约占 2016 年公司披露利润总额的 30%。
二、2017 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
(一)金川弃渣综合利用二期工程项目在收入、成本、利润方面存在虚假记载
1、确认了不符合会计准则要求的收入
2016 年 4 月,金川神雾与江苏院签订了金川弃渣综合利用二期工程项目(以
下简称金川二期)EPC 总承包合同。2016 年 11 月金川一期项目竣工试运行之后,经济效益没有达标。2017 年 3 月,金川神雾决定不同意金川二期继续进行,但江苏院仍继续推进该项目,神雾节能于 2017 年就该项目确认收入约 1.41 亿元。截至调查终结,金川神雾仍未同意推进金川二期项目。
根据谨慎性原则及《企业会计准则第 15 号--建造合同》第十八条“在资产负
债表日,建造合同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应当根据完工百分比法确认合同收入
条件:(一)合同总收入能够可靠地计量;(二)与合同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第二十五条 ‘建造合同的结果不能可靠估计的,应当分别下列情况处理:(一)合同成本能够收回的,合同收入根据能够收回的实际合同成本予以确认,合同成本在其发生的当前确认为合同费用。(二)合同成本不可能收回的,在发生时立即确认为合同费用, 不能确认合同收入。 ”金川二期项目 在没有获得客户方认可的情况下,不符合“与合同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的情况,
公司在 2017 年不应确认金川二期的收入,由此导致 2017 年虚记收入约 1.41 亿
元,虚增利润约 1.41 亿元。
2、虚增成本
2016 年 12 月至 2017 年 12 月期间,公司在与金川二期分包商八冶建设集团
有限公司核算过真实工程量的情况下,按“宁大勿小”的想法放大估算已实施的工程量,累计确认相关工程量 6,855.04 万元(含税),计入成本 6175.71 万元(不含税)。
公司于 2020 年 4 月 30 日披露的会计差错更正中追溯调减了该项目的分包成本
4,888.65 万元。
综上,公司金川二期项目在 2017 年虚增收入约 1.41 亿元、虚增成本约 0.49
亿元,导致虚增利润约 0.92 亿元,约占 2017 年公司披露利润总额的 22%。
(二)广西景昇隆项目在收入、成本、利润方面存在虚假记载
公司广西景昇隆项目于 2017 年开始设计施工,实际施工时间为 2017 年 6
月-12 月,期间施工单位江苏扬建集团有限公司多次向江苏院发出工作联系函,反映施工现场存在窝工、停工情况,项目施工无法顺利进行。但公司仍按照“宁
大勿小”的想法放大估计工程量,累计入账成本约 1.48 亿元。公司于 2020 年 4
月 30 日披露的会计差错更正中,追溯调减了 2017 年度该项目成本约 1.02 亿元,
收入约 1.47 亿,由此导致该项目虚增利润 0.45 亿元,约占 2017 年公司披露利润
总额的 11%。
综上,公司在金川一期、二期及广西景昇隆三个项目存在虚减成本、虚增收入及虚增利润,导致公司 2016 年年报、2017 年年报等相关定期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人员询问笔录、公司提供说明、项目相关资料、公司相关公告、会议决议等证据证明。
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2005 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构成 2005 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在上述信息披露违法期问,神雾节能时任副董事长吴智勇、时任总经理雷华主要负责公司日常事务,时任财务总监兼主管会计机构负责人钱从喜负责编制财务报告,时任董事长宋彬以董事长身份签署了相关定期报告,上述四人为对上述信息披露违法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 2005 年《证
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我会拟决定:
一、对神雾节能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 40 万元的罚款;
二、对吴智勇、雷华、钱从喜给予警告,并处以 10 万元的罚款;
三、对宋彬给予警告,并处以 5 万元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相关规定,就我会拟对你们实施的行政处罚,你们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以及要求听证的权利。你们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经我会复核成立的,我会将予以采纳。如果你们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我会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
二、公司董事会分析及说明
1、本次收到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涉及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中,(一)2016 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涉及的金川弃渣综合利用一期工程项目及 2017 年年报
存在的虚假记载涉及的广西景昇隆项目收入、成本、利润已于 2020 年 4 月 29
日更正完毕,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0 年 4 月 30 日披露的《关于公司前期会计
差错更正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15);(二)2017 年年报存在的虚假记载涉及的金川弃渣综合利用二期工程项目(以下简称“金川二期”)的部分收入、
成本及利润已于 2020 年 4 月 29 日更正完毕,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0 年 4 月
30 日披露的《关于公司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15)。
2、本次收到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涉及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中尚未更正的金川二期项目预计可能导致还需调减公司 2017 年收入约 7,473 万元,调减
利润约 1,897 万元,已实际发生成本调增为存货约 5,577 万;预计调减 2018 年
度净资产约 2,000 万元,并滚调影响 2019 年末及 2020 年末净资产,具体金额以
公司最终追溯调整完毕的财务报表为准。
3、截止本公告披露日,经审计公司 2017 年末至 2020 年度末净资产分别为
7.34 亿元、0.33 亿元、-20.17 亿元以及-23.80 亿元。公司初步判断,根据《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进一步追溯调整后的连续会计年度财务指标也不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情形。
4、如公司后续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如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的事实,公司对相关年度会计差错更正后导致公司连续会计年度财务数据实际已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订)规定 的终止上市标准,根据《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 的通知》(深证上〔2020 〕1294 号)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办法》(深证上[2018]556 号),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公司股票可能因此被终止上市。
三、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根据《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的通知》(深证上〔2020〕1294 号)中关于新规施行后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且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的公司适用相关规则的规定以及《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认定的情况,公司初步判断本次收到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涉及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暂未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 修订)第 14.5.1 条、第 14.5.2 条、第 14.5.3 条所述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情形;也不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订)14.4.1 条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办法》中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所述情形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情形。最终依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行政处罚决 定书》结论及年审会计师对以前年度会计差错审核结果为准。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如果公司后续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如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的事实,公司对相关年度会计差错更正后导致公司连续会计年度财务数据实际已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订)规定的终止上市标准,根据《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 的通知》(深证上〔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