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雾节能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九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议事规则》等法律规范、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我们作为神雾节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立场,经过审慎讨论,现发表如下意见:
我们已认真审阅了公司提交第九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的《关于控股子公司增资暨公司放弃优先认缴出资权的议案》及《关于神雾节能股份有限公司拟签订股东协议的议案》
我们认为:公司放弃控股子公司优先认缴出资权,并签署《股东协议》是在充分考虑公司持续发展的基础上做出的决策,有助于规范江苏省冶金设计院有限公司治理,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本次交易符合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交易价格定价公允,该事项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此次放弃优先认缴出资权并签署《股东协议》事项。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神雾节能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董事会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名:
翟浩 丁晓殊 钱传海
2021 年 11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