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792 证券简称:*ST盐湖 公告编号:2021-059
青海盐湖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票暂停上市期间工作进展情况的公告
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青海盐湖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因 2017 年、2018 年、2019
年三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连续为负值,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4.1.1 条的规定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委员会的
审核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决定公司股票自 2020 年 5 月 22 日起暂停上市。
一、公司股票暂停上市期间的工作进展情况如下
(一)提出恢复上市申请
1、2021 年 3 月 31 日,公司披露了《2020 年年度报告》,具体内容详见公
司 2021 年 3 月 31 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刊登的《2020 年年
度报告全文》及《2020 年年度报告摘要》(公告编号:2021-024)。根据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标准的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大信审字
[2021]第 36-00003 号),公司 2020 年实现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 20.4 亿元,归属
于母公司净资产为 41.19 亿元。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 11 月修订)第 14.2.1 条的规定,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已经符合提出恢复上市
申请的条件,公司于 2021 年 3 月 30 日召开八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符合恢复上市条件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恢复上市的议案》,具体
内容详见公司 2021 年 3 月 31 日披露的《八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公
告编号:2021-025)。2021 年 4 月 8 日,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了股票恢复
上市的书面申请。
(二)公司股票恢复上市申请已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受理
公司于 2021 年 4 月 15 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下发的《关于同意受理青海
盐湖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恢复上市申请的函》(公司部函〔2021〕第 152 号),
公司股票恢复上市申请已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受理。详见公司于 2021 年 4 月 16
日披露的《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受理公司恢复上市申请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34)。
(三)积极准备恢复上市补充材料
公司于 2021 年 4 月 30 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下发的《关于提交恢复上市
补充材料有关事项的函》(公司部函〔2021〕第 159 号),深圳证券交易所在审核公司 2020 年年度报告及恢复上市申请材料中,要求公司补充相关材料,并要求公司聘请的相关中介机构对相关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专项意见。2021 年 6 月 4日,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下发的《关于进一步提交恢复上市补充材料有关事项的函》(公司部函〔2021〕第 167 号),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公司 2020 年度相关信息披露及年度报告进行了进一步审查,要求公司就对有关事项予以进一步说明,并将其作为公司股票恢复上市申请的补充材料予以提供。
目前,公司及公司聘请的相关中介机构已根据《关于提交恢复上市补充材料有关事项的函》《关于进一步提交恢复上市补充材料有关事项的函》的要求完
成相关核查工作,并于 2021 年 7 月 6 日提交并披露了《关于回复深圳证券交易
所〈关于进一步提交恢复上市补充材料有关事项的函〉的公告》《关于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提交恢复上市补充材料有关事项的函〉的公告》(内容详与见本公告同日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的披露的相关公告)。
(四)积极配合相关机构核查工作
2021 年 6 月 15 日,公司接到深圳证券交易所通知,深圳证券交易所根据《股
票上市规则》14.2.17 条规定,委托相关机构对公司股票恢复上市相关情况进行
核实(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1 年 6 月 16 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的《关
于恢复上市有关工作进展的公告》(2021-053)),调查核实期间不计入相关期限。
鉴于上述调查核实工作已结束。深圳证券交易所决定自本公告披露之日的次一交易日起,重启对公司股票恢复上市的审核程序。
(五)继续加强公司主营业务发展,提升公司经营绩效
公司持续深入做好钾肥和锂盐的开发、生产和销售,持续完善公司各项管理制度及实施流程,严格控制各项费用支出,降低经营成本,开源节流,提升公司经营效益。
(六)管理人与青海汇信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签署《资产收购协议之补充协议(二)》
2021 年 6 月 3 日,公司重整管理人与青海汇信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签署
了《资产收购协议之补充协议(二)》(以下简称“《补充协议(二)》”),约定将转增股票受让款的支付期限延后至协议签署之日起一年。
《补充协议(二)》主要内容如下:
1.双方同意,青海汇信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汇信公司”)应当于本协议签订后的 12 个月内向《资产收购协议之补充协议(一)》(以下简称“《补充协议(一)》”)第一条约定的公司收款账户支付受让股票的对价59,502.26 万元。
2.汇信公司应及时向公司提供受领股票的证券账户,公司应在收到汇信公司提供的证券账户且汇信公司向公司收款账户支付全部受让股票对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受让股票的过户登记。
3.双方同意,本协议签署后,如汇信公司未按照本协议第一条的约定支付受让股票对价的,公司有权解除《资产收购协议》(以下简称“原协议”)与《补充协议(一)》中 7,075.18 万股股票处置所涉条款以及本协议,并有权自行处置该等 7,075.18 万股转增股票;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依法向汇信公司请求赔偿损失。
4.本协议自双方盖章之日起生效。
5. 本协议作为原协议、《补充协议(一)》的补充协议,是原协议、《补
充协议(一)》不可分割的部分,与原协议、《补充协议(一)》具备同等法律效力;本协议与原协议、《补充协议(一)》约定不一致的,以本协议为准;本协议未涉及的其他事项和条款仍以原协议及《补充协议(一)》为准。
注:根据公司管理人的说明,公司管理人自行处置受让股票原则为:如出现汇信公司未按照该协议约定支付受让股票对价的情形,公司管理人将按照价值最大化的原则,通过司法公开拍卖、变卖或协议转让、集中竞价、大宗交易等方式对该等股票进行处置,处置价款在支付必要的税、费之后,归还公司用于补充流动资金。
二、公司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的原因及风险提示
公司股票被深圳证券交易所暂停上市后,如公司出现《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4.4.1 条规定的相关情形,公司股票将面临
终止上市的风险。
三、暂停上市期间公司接受投资者咨询的主要方式
联系电话:0979-8448121
传真号码:0979-8448122
电子邮箱:yhjf0792@sina.com
通讯地址:青海省格尔木市黄河路 28 号
公司股票在暂停上市期间,公司将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订)》的有关规定,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为公司选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刊登的信息为准。
特此公告。
青海盐湖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7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