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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核科技:公司内部审计工作规定

公告日期:2021-10-27

中核科技:公司内部审计工作规定 PDF查看PDF原文

      中核苏阀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工作规定

              (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核苏阀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中核科技”)内部审计工作,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提升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充分发挥内部审计作用,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本部、各事业部、子公司以及拥
有控制权的参股公司。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对财务收支、经济活动、
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以促进单位完善治理、实现目标的活动。

    第四条  公司按照国家、集团公司和中核浦原有关规定,实
行内部审计制度,开展内部审计工作,接受集团公司、中核浦原审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  内部审计部门和内部审计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
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本规定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忠于职守,做到独立、客观、公正、保密。


    内部审计部门和内部审计人员不得参与可能影响独立、客观履行审计职责的工作。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与人员管理

    第六条  中核科技设立审计与法务部为公司内部审计部门,
在中核科技党委、董事会直接领导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向其负责并报告工作,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分管内部审计工作。

    第七条  中核科技按照集团公司和中核浦原要求,积极开展
总审计师试点工作。

    第八条  内部审计部门的设立、变更及部门负责人的任免应
当事先书面征求上一级单位内部审计机构的意见,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的考核应当听取上一级单位内部审计机构的意见。

    第九条  审计人员应当具备审计岗位所必备的专业知识和
业务能力。公司应当严格内部审计人员录用标准,支持和保障内部审计部门通过多种途径开展继续教育,提高内部审计人员的职业胜任能力。

    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应当具备中级以上审计、会计、工程管理、计算机或相关专业技术职称,或国际注册内部审计师、注册会计师等相关执业资格,或从事审计及经济类工作 5 年以上。

    第十条  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审计人员职业发展规划,畅
通内部审计骨干人才的选拔任用通道,加大内部审计人员交流轮岗力度,干部选拔任用优先考虑有内部审计岗位和集团公司特邀审计人员经历的人员。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加强内部审计人员的职业培训和后续
教育,提高审计人员综合业务素质,积极推动和鼓励审计人员参加执业资格考试,提高审计队伍持有执业资格证书的比例,不断提升内部审计人员执业能力。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合理配备内部
审计人员。在审计力量不足时,内部审计部门可抽调其它部门人员参与专项审计项目,也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向社会购买审计服务,对审计全过程进行质量管控,并遵循公司保密等相关规定。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保障内部审计部门和内部审计人员依
法依规独立履行职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公司内部各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内部审计工作。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保证内部审计部门所必需的审计工作
经费,并列入年度财务预算。内部审计人员参加国家统一组织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考评、聘任和后续教育,单位应当予以支持和保障。

    第十五条  对忠于职守、坚持原则、认真履职、成绩显著的
内部审计人员,应予以表彰。

            第三章  内部审计机构职责与权限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贯彻落实国家重大政策措施情况进行审计;

    (二)对公司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措施以及年度业务计划执行情况进行审计;


    (三)对公司及所属单位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进行审计;

    (四)对公司的境外机构、境外资产和境外经济活动进行审计;

    (五)对公司及所属单位的财务收支及其有关的经济活动进行审计;

    (六)对中核科技内部管理的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进行审计;

    (七)对公司及所属单位经营管理和效益情况进行审计;
    (八)对公司及所属单位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和有效性进行审计和评价;

    (九)对公司及所属单位全面风险管理体系的建立及风险评估、风险管理效果进行审计和评价;

    (十)协助公司主要负责人督促落实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

    (十一)国家有关规定和公司党委、董事会(或者主要负责人)要求办理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按照国家和集团公司有关规定,完善内
部审计管理规章制度,确保内部审计部门具有履行职责所必需的权限,主要是:

    (一)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生产、经营、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决算、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二)参加公司及所属单位有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
的会议;

    (三)参与研究制定有关的规章制度,提出制定内部审计规章制度的建议;

    (四)检查有关财政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的资料、文件和现场勘察实物;

    (五)检查有关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六)对与审计事项有关的部门和个人进行调查和询问,并取得相关证明材料;

    (七)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及时向单位主要负责人报告,经同意作出临时制止决定;

    (八)对可能被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党委书记、董事长授权可暂予以封存;

    (九)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以及改进经济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建议;

    (十)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单位和人员,给予通报批评或者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十一)对严格遵守财经法规、经济效益显著、贡献突出的被审计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公司党委、董事会(或者主要负责人)提出表彰建议。

    第十八条  公司党委、董事会(或者主要负责人)每年至少
听取一次审计情况汇报,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规划、年度审计计
划、审计质量控制、问题整改和队伍建设等重要事项的管理。

    第十九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于每年年底前向上一级内部
审计机构报送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总结。内部审计部门在审计过程中发现的涉嫌重大违法违纪问题、重大资产损失、重大经济案件及重大经营风险等关系公司经济运行的事项应当及时向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报告,并向上一级内部审计机构报告。

    第二十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建立审计质量控制机制,通过
督导、分级复核、质量评估等方式对内部审计质量进行控制。并接受上级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内部审计业务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积极推进审计信息化建设,不断创新
审计方法,科学高效开展审计。

                第四章  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第二十二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职责范围内,按照服务大
局、围绕公司工作重心、突出审计工作重点的原则,合理安排审计资源。

    第二十三条  根据上级单位的审计工作要点,结合自身实际,
编制公司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并报上一级内部审计机构备案。

    第二十四条  内部审计部门实施审计,应当组成审计组,充
分考虑审计风险和内部管理需要,制定审计实施方案,做好审计准备。

    第二十五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实施审计 3 个工作日前,
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遇有特殊情况,经单位董事长批准可以在实施审计时送达,被审计单位应当配合内部审计部门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第二十五条所称特殊情况,包括:

    (一)办理紧急事项的;

    (二)被审计单位涉嫌严重违法违规的;

    (三)其他特殊情况。

    第二十七条  审计人员应当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获取充分、
适当的审计证据。

    第二十八条  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后,应当提交审计报告。
审计报告中应当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集团公司、中核浦原有关规定和单位内部管理制度的行为提出处理意见,对内部控制管理漏洞和存在重大风险隐患的事项,提出改进建议。

    第二十九条  审计报告在提交前,应当征求被审计单位的意
见,经济责任审计报告还应当征求被审计人员的意见。被审计单位及被审计人员应当自收到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无异议。被审计单位及被审计人员对征求意见的审计报告有异议的,审计组应当进一步核实,并根据核实情况对审计报告作出必要的修改,连同被审计单位和被审计人员的书面意见以及意见采纳情况一并提交内部审计部门履行相应审批程序后,向被审计单位出具审计报告。
    第三十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出具审计报告后规定的时
间内评价和检查被审计单位或其他有关单位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情况,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依据本规定或其他相关规定组织开展责任追究工作。

    第三十一条  内部审计部门对已办结的内部审计事项,应当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审计档案。

                  第五章  审计结果运用

    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建立健全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机制,明确
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整改第一责任人。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和提出的建议,被审计单位应当及时整改,并将整改结果书面告知内部审计部门。

    第三十三条  对内部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
题,公司应当及时分析研究,制定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措施。

    第三十四条  公司应当建立内部监督协同机制,加强各类监
督部门间的沟通交流,充分利用已有的检查结果等信息,避免重复检查。要着力推动监督信息共享、监督成果共用、关键业务共同实施、问题整改问责共同落实,形成监督合力。

    第三十五条  建立审计公告制度,对不涉及国家秘密及公司
商业秘密的审计结果进行公告,以公开促整改。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六条  被审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司党委、
董事会(或者主要负责人)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针对同类问题屡审屡犯的应对相关责任人员从严从重处理。

    (一)拒绝接受或者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的;

    (二)拒绝、拖延提供与内部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

    (三)拒不纠正审计发现问题的;

    (四)对审计发现问题整改不力的;

    (五)违反国家规定或者本单位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七条  内部审计机构或者履行内部审计职责的内设
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有关法律法规、本规定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实施审计导致应当发现的问题未被发现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隐瞒审计查出的问题或者提供虚假审计报告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商业秘密的;

    (四)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五)违反国家规定或者本单位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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