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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钢板材: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八届董事会二十四次会议相关事宜的事前认可意见

公告日期:2021-1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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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八届董事会二十四次会议相关事宜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八届董事会二十四次会议拟审议事项进行核查,现出具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一、关于新增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

    本次新增关联交易是由于公司实际控制人股权无偿划转导致,此次新增关联交易为公司日常经营活动,有利于公司的业务发展,其定价延续此前非关联方前的价格交易,定价原则合理、公平,不存在损害公司非关联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公司董事会审议该议案时,关联董事须回避表决。

    二、关于与鞍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的事前认可意见

    鞍钢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作为一家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规范性非银行金融机构,具有合法有效的《金融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在其批准的经营范围内为公司提供金融服务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财务公司按《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规定经营,各项监管指标均符合该办法规定,公司与财务公司之间开展存贷款金融服务业务的风险可控。公司与财务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理由合理、充分,定价方法客观、公允,符合上市公司和广大投资者的利益。公司制定的在财务公司发生存贷款业务风险处置预案,能够防范、控制和化解公司在财务公司存贷款的风险,有效保障资金安全性。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公司董事会审议该议案时,关联董事须回避表决。

    三、关于与鞍钢集团资本控股有限公司签署《供应链金融服务框架协议》的事前认可意见

    鞍钢资本控股集团系公司控股股东鞍钢集团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拥有专业的保理、融资租赁等业务资质及线上化业务操作平台。
相对其他类金融机构,对公司供应链业务模式和发展战略的了解更加深入,能够更好地贴近公司需求,为公司的供应链业务提供有针对性的、便捷高效的供应链金融服务。公司与鞍钢资本控股签署供应链金融服务框架协议,为公司提供了新的融资渠道,公司可以根据生产经营的实际需要,在必要时利用鞍钢资本控股集团的金融平台开展融资业务,有利于提升公司的资金保障能力。相关业务的开展有利于公司加速资金周转、提高资金效率、优化资产结构、控制业务风险。同时通过为公司的合格供应商提供供应链金融服务,有助于公司产业链稳定,增强供应商对公司的粘性,进一步提高公司综合竞争力。使公司获得生产经营需要的长期资金支持,对公司未来年度损益情况无重大影响。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公司董事会审议该议案时,关联董事须回避表决。

    独立董事:张肃珣    袁知柱    钟田丽

                                  二○二一年十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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