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修订案
鉴于公司对《公司章程》进行了修订,现对《董事会议事规则》修订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九条 董事会由 7 名董事组 第九条 董事会由5至9名董事组
成,设董事长 1 人,副董事长 1 成,设董事长 1 人,副董事长不
人。 超过 3 人。
第十九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第十九条 董事会发挥定战略、作(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 决策、防风险的作用,行使下列
大会报告工作; 职权:
……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
大会报告工作;
……
新增 第四十七条 董事会决定公司重
大经营管理事项,必须经党委前
置研究讨论后,再由董事会按照
职权和规定程序作出决定。
第四十七条 除《公司章程》特别 第四十八条 董事会实行集体审规定外,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 议、独立表决、个人负责的决策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做 制度。除本章程特别规定外,董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 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
数通过。 方可举行。董事会做出决议,必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 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票。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
人一票。
二 0 二一年十二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