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八届董事会二十四次会议相关事宜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现就公司八届董事会二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出具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新增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本次新增关联交易是由于公司原实际控制人股权无偿划转导致,为公司持续的、经常性交易,与关联方交易价格延续此前非关联方前的价格交易,定价原则合理、公平,不存在损害公司非关联股东利益的情形;董事会对该事项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有关规定的要求,其关联交易是公司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必要业务,不影响公司的独立性,也未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
二、关于与鞍钢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1、鞍钢财务公司作为非银行金融机构,其业务范围、业务内容和流程、内部的风险控制制度等都受到中国银监会的严格监管。公司与鞍钢财务公司之间发生的关联存、贷款等金融服务业务公平、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形。在风险控制的条件下,同意其向公司提供相关金融服务业务。
2、公司与鞍钢财务公司签署的《金融服务协议》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约定的事项公平合理,内容合法、有效 ,不存在违反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损害本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3、公司制定了《关于在鞍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发生存、贷款业务风险处置预案》。该预案的制定与执行有利于有效防范、及时控制和化解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在财务公司存、贷款业务的资金风险,保证公司资金的安全性、流动性。符合本公司及本公司股东的整体利益。
4、关联董事就上述关联交易事项在董事会会议上回避表决,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关联交易事项遵
循了公正、公允的原则,符合法定程序。
三、关于与鞍钢集团资本控股有限公司签署《供应链金融服务框架协议》的独立意见
公司与鞍钢资本控股签署供应链金融服务协议,为公司提供了新的融资渠道,公司可以根据生产经营的实际需要,在必要时利用鞍钢资本控股集团的金融平台开展融资业务,有利于提升公司的资金保障能力。该业务的开展,能有效改善公司融资结构,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情形。交易条款公平合理,表决程序合法有效,且符合公司及公司股东的整体利益,不会损害非关联股东及中小股东的利益;协议就相关交易于2022、2023、 2024年度的交易金额上限符合公司日常生产经营的实际需求。同意公司与鞍钢资本控股签署《供应链金融服务框架协议(2022-2024 年度)》,开展相关金融服务业务。
独立董事:张肃珣、袁知柱、钟田丽
二○二一年十二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