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661 证券简称:长春高新 公告编号:2018-026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媒体报道澄清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媒体报道简述
2018年3月27日,有媒体发布标题为《独家|子公司涉4.2亿元大案被立
案侦察 长春高新瞒而不报》的报道,部分网站进行了转载,文中称“近日独家
获得的一份司法文件显示 ,2017年 4月 27 日,敦化市公安局对长春高新
(000661.SZ)控股子公司吉林华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金某某、张某某涉嫌生产、销售假药罪侦查终结,向敦化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2017年10月,敦化市人民检察院对此做出了不起诉的决定。不过,长春高新对吉林华康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一事却一直没有予以披露。”
二、澄清说明
经核实,本公司针对上述事项说明如下:
2011年至2013年期间,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吉林华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华康药业”)存在未报经原文号批准部门审核批准,改变生产工艺,用中药提取物“芦丁”替代“槐花”入药的违规行为,生产“血栓心脉宁片”和“血栓心脉宁胶囊”共计767批次,销售金额计420,014,307.86元。延边州食药监局对此进行调查时,前述产品均已在市场销售且部分已过效期。2013年10月25日,延边州食药监局将案件移交延边州公安局,延边州公安局于2014年1月3日指定敦化市公安局侦查。2015年9月21日,敦化市公安局以涉嫌生产、销售假药罪,对华康药业主管生产负责人金某某、张某某采取监视居住强制措施。
鉴于该强制措施未对华康药业的生产经营工作产生重要影响,且案件处于侦查阶段尚无结论,因此公司当时未进行公告。
2017年 10月 27 日,敦化市人民检察院向华康药业送达“敦检刑不诉
[2017]21 号”《敦化市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认定华康药业及金某某、张
某某涉嫌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遂作出不起诉决定。
2017年10月27日,敦化市公安局依法解除对金某某、张某某的监视居住
强制措施。
事件发生后,华康药业积极采取整改措施,严格依规生产。目前,公司制药子公司均依照《药品管理法》合规生产。公司将持续加大管理力度,严控药品质量,避免此类事件发生。
三、必要的提示
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公司所有公开披露的信息均以上述指定的报刊和网站刊登的公告为准。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及时做好信息披露工作,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年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