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616 证券简称:海航投资 公告编号:2021-090
海航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仲裁事项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案件所处的阶段:终局裁决。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第二被申请人。
3、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鉴于本案受理后,上海前滩国际商务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申请人)已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并根据上海市
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分别于 2020 年 12 月 15 日、2021 年 1 月 29 日作出的《民事
裁定书》,裁定冻结两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人民币 517,700,000 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裁定查封被申请人名下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东育路 221 弄 l号 4-10 层的房产。
上述被查封房产为第一被申请人亿城集团上海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城上海投资”)名下,如被申请保全的财产金额能覆盖本次违约金,则本次诉讼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重大影响;如被申请保全的财产金额不能覆盖本次违约金,则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还需以最终执行为准。相关诉讼费将根据有关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实际发生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后续公司将依法采取措施保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公司将根据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海航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航投资”或“公司”)与上海前滩国际商务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前滩国际”)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公司于 2021 年 1 月收到上海仲裁委员会的仲裁通知书
(2020)沪仲案字第 3303 号,上海仲裁委已于 2021 年 1 月 7 日受理。具体内容
详见公司于 2021 年 1 月 16 日披露的《关于公司收到仲裁通知书的公告》(公告
编号:2021-002)。
公司于近日收到上海仲裁委员会出具的《裁决书》(2020)沪仲案字第 2202号,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仲裁事项的进展情况
㈠ 案件当事人
1、申请人
公司名称:上海前滩国际商务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原名为上海滨江国际旅游度假区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灵岩南路 728 号 6 幢 205 室
法定代表人:李晋昭公司董事长
2、被申请人
公司名称:亿城集团上海投资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济阳路 688 号 7 号楼 704 室
法定代表人:朱蕾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3、第二被申请人
公司名称:海航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名为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亿城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长江路 123 号长江写字楼 2129
法定代表人:朱卫军公司董事长
㈡ 裁决情况:
1、第一被申请人亿城集团上海投资有限公司应向申请人上海前滩国际商务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人民币 56,000,000 元。
2、第二被申请人海航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应对上述裁决主文第一项所涉第一被申请人亿城集团上海投资有限公司的支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3、对申请人上海前滩国际商务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仲裁请求不予支待。
4、本案仲裁费用人民币 2,923,500 元(申请人已预缴),由申请人上海前滩国际商务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承担入民币 1,169,400 元,由第一被申请人亿城集团上海投资有限公司、第二被申请人海航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共同承担人民币 1,754,100 元;第一被申请人亿城集团上海投资有限公司、第二被申请人海航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应共同向申请人上海前滩国际商务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支付仲裁费人民币 1,754,100 元。
第一被申请人亿城集团上海投资有限公司、第二被申请人海航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裁决作出之日起三十日内将上述裁决主文所涉全部应支付或承担的款项支付给申请人上海前滩国际商务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本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除记载于《2020 年年度报告》、《2021 年半年度报告》、《关于收到二审民事判决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87)的诉讼外,截至本公告日,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三、本次仲裁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裁决为终局裁决。本次仲裁判决第一被申请人亿城上海投资应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人民币 56,000,000 元。公司作为第二被申请人应对亿城上海投资的支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鉴于本案受理后,上海前滩国际商务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申请人)已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并根据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分别于2020年12月15日、
2021 年 1 月 29 日作出的《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两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人民
币 517,700,000 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裁定查封被申请人名下位于上
海市浦东新区东育路 221 弄 l 号 4-10 层的房产。
上述被查封房产为第一被申请人亿城上海投资名下,如被申请保全的财产金额能覆盖本次违约金,则本次诉讼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重大影响;如被申请保全的财产金额不能覆盖本次违约金,则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还需以最终执行为准。相关诉讼费将根据有关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实
际发生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后续公司将依法采取措施保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公司将根据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1、上海仲裁委员会《裁决书》(2020)沪仲案字第 2202 号。
特此公告。
海航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