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明胶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1997年度配股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1997年度增资配股方案已经青海省证券管理办公室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实施。《配股说明书》作为本次配股的正式法律文件刊登于1998年1月16日的《证券时报》和《中国证券报》。现将本 次配股方案提示如下:
1.配股价格:每股人民币4.00元
2.配售比例:每10股配售3股,社会公众股股东还可根据自己的意 愿按不超过10∶3.4的比例受让法人股股东转让的配股权。
3.股权登记日:1998年2月13日
4.除权基准日:1998年2月16日
5.配股缴款起止日:1998年2月18日至1998年3月3日(期间券商营业日),逾期不缴款视为自动放弃配股认购权。
6.配股认购缴款地点:
(1)社会公众股股东在认购时间内,凭本人身份证和证券交易卡在 股票托管证券商处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缴款手续。
(2)发起法人股股东配股手续由承销商、本公司和发起法人股股东 协调办理。
7.社会公众股股东缴款办法:
(1)在股权登记日收市后,深交所电脑系统直接以登记在册的“青 海明胶”股东持有的股数为基数,为社会公众股股东按10∶3的比例生 成“明胶A1配”,代码为“8606”。同时,社会公众股股东还可按10∶3.4的比例获得法人股转让的配股权,简称“明胶A2配”,代码为“360
6”。
本次配股权证直接划入股东股票帐户,不提供实物权证,不能交易。
(2)投资者凭“明胶A1配”认购配股时,认购配股价格为4.00元/股;投资者凭“明胶A2配”认购配股时,认购配股价为4.10元/股(含转让费0.10元/股)。
(3)投资者可在各托管证券商处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多次报盘,但 申报的配股总数不得超过规定的数量。
(4)“青海明胶”公众股股东若在1998年2月16日至1998年3月3日期间办理了“青海明胶”的转托管,仍应在原托管证券商处认购配股。
(5)配股不足一股的部分不予认购。配股认购后产生的零股按深圳 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办理。
(6)如认购不获确认,认购者应到托管证券商处查询,由托管证券 商负责与证券登记机构办理查询手续。
8.逾期未被认购股份的处理办法:
配股缴款截止日后,未被认购的社会公众股配股及转配股由承销商负责包销,发起法人股股东以实物资产认购的股份由承销商代销。
9.获配股票的交易
(1)获配股票可流通部分的上市交易时间将于配股结束后另行公告 。
(2)公司向发起法人股股东配售的股票及社会公众受让的发起法人 股转配股,在国家有关规定出台以前,暂不上市流通。
10.咨询
(1)本公司董事会秘书处
电话:0971-8013493联系人:陈涛刘桂英柳榕
(2)大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电话:021-65536491联系人:钱伟琛张宜霖赵远军
有关本次配股的详细情况请投资者查阅1998年1月16日《证券时报 》及《中国证券报》刊登的本公司1997年度配股说明书。
青海明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1998年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