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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普软件:出售长征网络公司股权的议案等

公告日期:2002-04-30

                    四川托普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2001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公告

    2002年4月30日上午9:00,四川托普软件股份有限公司2001年度股东大会在
成都西部软件园召开,出席本次会议股东共6人,代表股权数47,304,376股,占公
司股份总数的38.80%。会议以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
    1、以赞成票47,304,376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审议通
过了《2001年年度报告及年度报告摘要》。
    2、以赞成票47,304,376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审议通
过了《2001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3、以赞成票47,304,376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审议
通过了《2001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4、以赞成票47,304,376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审议
通过了《2001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5、以赞成票47,304,376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审议
通过了《200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公司2001年度实现净利润88,521,729.82元,
加上年末未分配利润70,169,151.92元,2001年度可分配利润为158,690,881.74
元,提取法定公积金9,709,045.29元,提取法定公益金4,853,388.04元,2001年
度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为144,128,448.41元。经参会股东审议决定,公司2001年
度的利润分配方案为:以2001年12月31日总股本121,924,313股为基数,向全体
股东每10股派送现金  1 元(含税),剩余利润将结转以后年度分配。资本公积
金转增股本方案为:以2001年12月31日总股本121,924,313股为基数,向全体股
东每10股转增9股。
    6、以赞成票47,304,376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审议
通过了《关于续聘四川君和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审计单位的议案》。
    7、以赞成票47,301,076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
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有关条款的议案》。
    8、以赞成票1,275,863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审议
通过了《关于出售长征网络公司股权的议案》,表决时关联股东予以回避。

     特此公告
 
 
                                四川托普软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2年4月30日

                         北京市观韬律师事务所
                     关于四川托普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2001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观意字(2002)第043号
 
致:四川托普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观韬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四川托普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之委托,指派万迎军律师出席公司2001年度股东大会(以
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2000年修订)》(以下简称"
《规范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现行的《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已经按照《规范意见》的要求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
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提出新提案股东的资格和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的合法有
效性发表法律意见。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否则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是本所律师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资料
进行核查和验证后而出具的。本所律师在前述核查验证过程中,已得到公司的
承诺及保证:其已经向本所律师提供了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
真实的、完整的、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并无隐瞒、
虚假或重大遗漏之处,其中提供的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保证正本与副本、
原件与复印件一致。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2001年度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不得被任何人
用于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在此同意,公司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2001年
度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并依法对本所出
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规范意见》第七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1、公司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于2002年3月30日刊登于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中国证券报》及《证券时报》上,以公告形式通知召
开股东大会。
    经本所律师审查,公告载明了股东大会的会议时间、会议地点、会议内容、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出席会议的办法。公司董事会已在公告中列明本次股东
大会讨论的事项,并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了充分的披露。公告的刊登日
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超过30日。
    2002年4月20日公司就《关于出售长征网络公司股权的议案》在《中国证
券报》及《证券时报》上刊登了《四川托普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公告》
和四川君和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关于四川托普软件股份有限公
司关联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君和财顾字[2002]第2002号)。
    2、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于2002年4月30日上午9时在成都西部软件园召开,
由公司董事长李智先生主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代理
人共6人,代表公司股份47304376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8.8%。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意见》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本所律师审查,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出席公司
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代理人共6人,所代表的股份为
47304376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8.8%。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除上述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代理人外,尚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经本所律师审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规范
意见》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关于新提案股东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无提出新提案的情况。
     四、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本所律师审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就公告中列明的事项以记名投票方式
进行了投票表决,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在
对《关于出售长征网络公司股权的议案》时,关联股东四川托普科技发展公司、
四川华普软件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成都托普咨询有限责任公司、洪涛回避了表
决。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关于修改公司章程有关条款的议案》经出席会议的
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99%通过。本次股东大会所
审议的其他议案均经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
的全数通过,会议记录及决议均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签名。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规定,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五、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
规、《规范意见》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
效;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副本三份,正本与副本具有同等效力。
     (此页无正文,为本法律意见书的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观韬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万迎军
                                            2002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