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部湾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九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审议
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人在认真审阅有关资料的基础上,基于客观、独立判断,对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的有关事项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调整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对标企业事项的
独立意见
由于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原对标企业营口港
已终止上市,不再适合作为对标企业,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北部湾港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公司调整了对标企业名单,将营口港从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对标企业名单中剔除。此次调整内容在公司 2019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对公司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符合激励计划以及相关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调整程序合法、合规。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公司调整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对标企业事项。
二、关于部分募集资金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事项的独立意见
1.公司将“北海铁山港 3#-4#码头泊位后续建设项目”及“防
城港粮食装卸专业化泊位改造三期工程”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 2,115.31 万元(实际金额以资金转出当日专户余额为准)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事项履行了必要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2.上述事项符合公司整体战略布局及发展需求,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减少公司财务成本,增强公司整体盈利能力。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部分募集资金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事项。
独立董事:秦建文、凌斌、叶志锋
2021 年 12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