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 部 湾 港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企 业 标 准
Q/ BGGF QH 04-2021
代替 Q/ BGGF-ZF-04-2020
投资管理制度
2021 - 12 - 10 发布 2021 - 12 - 11 实施
北部湾港股份有限公司 发 布
Q/BGGF QH 04-2021
前 言
编制本文件的目的是为了规范北部湾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公司全资、控股及分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分公司”)的投资活动,健全和完善投资管理制度,防范投资风险,确保各方股东资产安全及保值增值,根据国家及地方有关国有资产及国有企业以及上市公司的监督管理法律法规,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和标准制订。
本文件按照 GB/T1.1-2020 的编写规则编写。
本文件由公司企划部负责编制、修订、监督执行。
本文件起草部门:企划部。
本文件审核部门:企划部。
本文件在《投资管理制度》(北港股发〔2020〕13 号)基础上修订,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资产发展部修改为企划部;
——完善投资原则;
——健全投资管理归口部门、投资项目责任部门和其它职能部门的职责;
——补充投资项目的报批、报备和报告相关内容;
——完善投资项目管理程序和监管原则;
——增加审计的重点内容和投资风险管理;
——重新定义应当重新履行投资审批程序的情形。
本文件所称“内”含本数。“超过”、“未达”不含本数,“以上”、“以下”含本数。
本文件替代 Q/BGGF-ZF-04-2020,其历次发布情况为:
——2016 年 3 月 29 日首次发布;
——2016 年 4 月 27 日第一次修订;
——2019 年 12 月 29 日第二次修订;
——本次为第三次修订。
I
Q/BGGF QH 04-2021
投资管理制度
1 范围
本文件适用于公司、子公司及分公司。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
《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投资管理办法(修订)》。3 定义
公司、子公司及分公司
公司是指北部湾港股份有限公司,子公司是指由北部湾港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的全资、控股子公司,分公司是指由北部湾港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分公司。
投资项目
是指公司及子公司、分公司通过投入货币、实物、有价证券、股权、债权或无形资产等资产和权益,获得相应所有权、经营管理权及其他相关权益的活动,具体包括:
a) 股权投资类项目,包括出资设立全资、控股或参股子公司、合资合作、对所投资企业增资、股
权收购、兼并等;
b) 固定资产投资类项目,包括含基本建设、机电设备的购置、更新(技术)改造投资、购置不动
产,对已实施的项目增加投 资额等;
c) 金融投资类项目,包含开展新的证券投资、期货投资、委托理财、保险产品投资、金融衍生品
投资等及扩大已开展的投资的交易规模;
d) 其他类型投资项目,包括土地使用权、矿权、商标权、专利权等无形资产投资。
4 投资原则
公司及子公司、分公司在投资项目决策过程中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Q/BGGF QH 04-2021
a) 公司必须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从事投资活动,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增值保值;
b) 符合国家和地方的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和国有经济布局、结构调整方向;
c) 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和发展规划;
d) 投资规模应当与企业资产经营规模、财务状况和资金实力相适应,不得因投资大幅推高资产负
债率;
e) 突出主业,有利于提高企业核心竞争能力;
f) 非主业投资应当符合企业调整、改革方向,不影响主业的发展,原则上控制在投资总规模的
10%以下;
g) 为保证管控有效,原则上公司下属的合资公司及二级子公司不得再投资设立下级企业;
h) 原则上均不得从事除委托理财之外的金融投资。确有必要需要开展金融投资的,由公司财务部
负责组织有关材料,按照本制度履行报批程序后方可实施;
i) 坚持股东同步对等出资原则,不得变相为其他股东垫资,不得为其他股东出资提供借款,不得
私自将国有股权委托其他股东代持或代为行使股东权利。
5 风险防范
公司及子公司、分公司必须增强风险意识,防范投资风险,遵守以下规定:
a) 公司对外投资实行集中决策,统一管理,子公司、分公司所有投资项目均应按本文件报公司审
批;
b) 充分进行科学论证,预期投资收益应不低于国内同行业同期平均水平;
c) 做好尽职调查、清产核资和资产评估、合同管理和法律风险管控等工作;
d) 严格执行公司投资决策程序;
e) 严格控制非主业投资项目。
6 投资管理机构及职责
6.1 投资管理最高决策机构
公司对投资管理实行在董事会领导下的集中统一的管理体制,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投资决策机构,负责决定公司的投资计划。
6.2 投资管理归口部门及职责
企划部是公司、子公司及分公司投资管理的归口部门,负责对公司整体投资项目进行统筹管理,其主要职责如下:
a) 建立健全公司投资管理制度;制定企业发展战略,依法依规开展投资活动,投资应当服务国家、
自治区发展战略,符合上级管理机构的发展战略和发展规划;
b) 负责向上级管理机构报送年度投资计划及重大投资事项;
c) 负责公司投资项目评审委员会组织工作,负责向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报送重大投资事项的议
案;
d) 负责统筹、协调、监督检查、考核公司投资项目责任部门落实其管理范围内的投资项目。
6.3 投资项目责任部门
Q/BGGF QH 04-2021
工程管理部、技术部、财务部及证券部是公司的具体投资项目责任部门,按照管理职责分工(详见附录A),对具体投资项目进行实施管理。其主要职责如下:
a) 编制其管理范围内的年度项目投资计划;
b) 对其管理范围内的投资项目进行前期可行性研究、项目财务数据、资金筹措方案和效益分析评
估,组织有关中介机构从事对其管理职责范围内的投资项目涉及的尽职调查、审计、评估工作;
c) 明确其管理范围内的投资项目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相关责任人为项目实施主体的项目主办
人、主办部门领导,项目负责人为主办部门的分管领导。在完成公司审批程序之前,如遇项目
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工作调离原岗位的情形,则由接替其工作的人员继续担任项目负责人及相
关责任人。
d) 准备或指导子公司、分公司准备其管理范围内的投资项目所需材料,并报送公司审批,并按投
资管理部门要求组织报送公司有权审批机构审议所需的有关材料;负责在投资项目审议过程中
对项目做具体解释汇报工作;
e) 组织向相关监管机构报送管理职责范围内的项目审批或者备案材料。
f) 整理并向公司办公室报备其管理职责范围内项目的协议文件、批复文件、登记文件、专业报告
等档案文件。
6.4 其它职能部门职责
6.4.1 安全环保部对公司实施项目提供安全环保方面意见。
6.4.2 审计/法务部负责专项审计相关工作,以及对投资项目的合法合规性以及涉及的其他法律问题提出评审意见,并负责风险管理相关工作。
6.4.3 公司其他部门按照其职能参与、协助和支持公司及子公司、分公司的投资工作。
7 投资项目管理程序
7.1 投资计划与预算
a) 公司及子公司、分公司对投资实行年度投资计划制度和财务预算管理制度。
b) 固定资产投资类投资项目,企划部应在每年二月底前组织投资项目责任部门完成各自职责范围
内的公司及子公司、分公司的上年度投资分析报告和本年度投资计划,并提交相关职能部门会
审确认后交由企划部统一呈报有权审批机构进行审议批准并报送上级投资管理归口部门。对已
列入经公司有权审批机构批准的年度投资计划项目应同时纳入公司年度财务预算。
c) 未列入年度投资计划及年度财务预算的项目应由投资项目责任部门另行组织完成项目建议书,
经相关职能部门会审确认后交由企划部呈报有权审批机构批准。
7.2 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及专业论证
a) 对于列入公司年度投资计划及年度财务预算的股权投资类项目、金融投资类项目和其他类型投
资项目,以及另行提交的项目建议书经有权审批机构批准后的投资项目,应当科学地做好投资
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工作。公司投资项目责任部门或者子公司、分公司应根据国家法律法规、产
业政策、社会经济发展情况以及公司发展规划,对项目的投资在技术上、效益上、市场前景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