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1997年度配股的提示性公告
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1997年度配股方案已经四川省证券监督管理办公室同意,并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本公司董事会关于此次配股申请获准的公告已刊登在1997年12月19日《证券时报》第1版和 《中国证券报》第6版上;《配股说明书》已刊登在1997年12月19日《 证券时报》第8版和《中国证券报》第6版上。现将配股方案提示如下:
一、配股价格:每股人民币7元。
二、配股比例:按现有股本每10股配1.5625股。
三、股权登记日和除权日分别为:1998年1月6日和1998年1月7日。
四、配股的认购办法
1.配股缴款日期:
1998年1月9日至1998年1月22日止期内券商营业日,逾期不缴者视 自动放弃认购权。
2.缴款地点:
社会公众股东在股票托管的券商处通过深圳交易所系统办理缴款手续;国家股东、本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在本公司财务部办理缴款手续。
3.缴款办法:
在股权登记日1998年1月6日收市后,在深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股东,可按10∶1.5625的比例获得本次配股权,配股价每股7元,配股不足一股部分不予派发。本次配股权证简称“老窖配股” ,代码为“8568”。
上述配股权直接计入“泸州老窖”股东股票帐户,不提供实物权证。本次派发之配股权证不可交易。
在缴款期内,社会公众股东可直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在各托管商处申报认购配股,申报认购的配股总额最多不得超过其可配股数量。如投资者在1998年1月7日至1998年1月22日办理了转托管,仍在原托 管券商处认购配股。
4.逾期未被认购的股份处理
截止1998年1月22日深交所收市后,未被认购的社会公众股配股, 由承销商实行包销。
五、本次获配股票可流通部分的上市日期另行公告。
详情请参阅本公司“配股说明书”。
特此公告
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1997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