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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爱我家: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的预案

公告日期:2018-07-02


证券代码:000560      证券简称:我爱我家      公告编号:2018-075号
          我爱我家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的预案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我爱我家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公司”或“我爱我家”)拟以不低于1亿元(含1亿元)且不超过2亿元(含2亿元)人民币的自筹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用于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回购价格不超过7元/股,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为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以下简称“本次回购”)。

    本次回购股份方案存在未能获得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回购期限内股票价格持续超出回购价格上限等导致本次回购方案无法按计划实施的风险。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公司将根据本次回购进展情况,依法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本次回购不会对公司的经营活动、财务状况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本次回购实施完成后,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2017年10月30日出具的证监许可[2017]1948号文核准,本公司于2018年2月5日实施完成了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事项(以下简称“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北京我爱我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成为本公司的控股子公司。自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完成以后,公司整体发展良好,2018年1-3月,公司实现营业收入25.07亿元,较上年同期增长642.77%;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1.46亿元,较上年同期增长905.66%。基于对公司业务转型及未来持续稳定发展的信心和对公司股票价值的合理判断,为维护广大投资者利益,增强投资者信心,同时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保持公司长久
持续运营能力和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业务指引》的相关规定,综合考虑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状况,公司拟以自筹资金回购公司部分社会公众股,用于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具体方案如下:

    一、回购预案的审议及实施程序

  (一)本次回购股份预案已经公司于2018年7月1日召开的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第九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二)本次回购股份预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须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方式通过后方可实施。

    二、回购预案的主要内容

    (一)回购股份的方式

    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

    (二)回购股份的目的和用途

    基于对公司业务转型及未来持续稳定发展的信心和对公司股票价值的合理判断,为维护广大投资者利益,增强投资者信心,同时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保持公司长久持续运营能力和发展,综合考虑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状况,公司拟进行股份回购计划。

    公司本次回购的股份将用于实施股权激励计划,以调动公司管理层和核心骨干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确保公司未来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促进公司长远发展,从而为全体股东带来更多回报。具体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实施办理。

    (三)拟用于回购的金额以及资金来源

    本次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筹资金,回购总金额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含1亿元),不超过2亿元人民币(含2亿元)。具体回购资金总额以回购期满时实际回购股份使用的资金总额为准。

    (四)回购股份的价格或价格区间、定价原则

    为保护投资者利益,结合近期公司股价,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的价格为不超过
人民币7元/股。若公司在回购股份期内实施了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现金分红、配股等其他除权除息事项,自股价除权、除息之日起,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相应调整回购股份价格上限。

    (五)拟回购股份的种类、数量及占总股本的比例

    1.回购股份的种类

    本次拟回购股份的种类为公司已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社会公众股份。
    2.回购股份的数量及比例

    在回购总金额不低于1亿元(含1亿元)人民币,不超过2亿元(含2亿元)人民币,回购股份价格不超过人民币7元/股的条件下,若以2亿元全额回购,预计可回购股份数量为28,571,428股以上,占公司目前已发行总股本比例约1.21%以上。公司将根据回购方案、回购实施期间股票市场价格变化情况,结合公司经营状况实施本次回购,具体回购股份的数量以回购期满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若公司在回购股份期内实施了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现金分红、配股及等其他除权除息事项,自股价除权、除息之日起,相应调整回购股份数量。
    (六)回购股份的期限

    1.本次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为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不超过十二个月。如果触及以下条件,则回购期限提前届满:

    (1)如果在此期限内回购资金使用金额达到最高限额,则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即回购期限自该日起提前届满;

    (2)如公司董事会决定终止本回购方案,则回购期限自董事会决议终止本回购方案之日起提前届满。

    公司将根据股东大会和董事会授权,在回购期限内根据市场情况择机作出回购决策并予以实施。

    2.公司不得在下列期间回购公司股票:

    (1)公司定期报告或业绩快报公告前10个交易日内;

    (2)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

    (3)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七)决议的有效期

    与本次回购相关决议的有效期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十二个月。


  (八)办理本次回购股份事宜的具体授权

  为合法、高效地完成本次回购股份的实施,公司董事会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具体办理本次回购股份的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

  1.授权公司董事会依据有关规定(即适用的法律、法规、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制定、调整具体实施方案,办理与股份回购有关的其他事宜;如遇证券监管部门有新的要求以及市场情况发生变化,授权董事会根据国家规定以及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和市场情况对回购方案进行调整;

    2.制作、修改、补充、签署、递交、呈报、执行本次回购部分社会公众股份过程中发生的一切协议、合同和文件,并进行相关申报;

    3.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具体的回购时机、价格和数量,具体实施股份回购方案;
    4.根据股份回购的实际情况,对公司章程中涉及注册资本、股本总额和股权结构等可能涉及变动的资料及文件条款进行相应修改,并办理工商登记备案等相关报备工作;

    5.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及股价表现等综合决定继续实施或者终止实施本次回购方案;

    6.设立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或其他相关证券账户;

    7.依据有关规定办理以上虽未列明但与本次回购股份有关的其他事宜;

    8.本授权有效期为自公司股东大会通过本次回购相关议案之日起至上述授权事项办理完毕之日止有效。

    三、预计回购后公司股权结构的变动情况

    若公司最终回购股份数量为28,571,428股,并假设全部用于实施股权激励而锁定全部回购股份,则回购后公司总股本2,355,500,851股,回购及实施股权激励后的公司股权变动如下:

                              回购前                      回购后

    股份性质                        占总股本                      占总股本

                      股数(股)      比例        股数(股)        比例

  限售条件流通股      1,225,927,287    52.05%      1,254,498,715    53.26%

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1,129,573,564    47.95%      1,101,002,136    46.74%

      总股本          2,355,500,851  100.00%      2,355,500,851  100.00%


    四、管理层对本次回购股份对公司经营、财务及未来重大发展影响和维持上市地位等情况的分析

    截至2018年3月31日,公司总资产17,033,399,478.34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所有者权益9,531,533,205.14元,流动资产7,307,962,041.11元,回购资金总额的上限人民币2亿元占公司总资产、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所有者权益、流动资产的比重分别为1.17%、2.10%、2.74%。根据公司经营、财务及未来发展情况,公司认为以人民币2亿元上限股份回购金额,不会对公司的经营、财务状况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

    本次回购实施完成后,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股权分布情况仍然符合上市的条件,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

    五、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做出回购股份决议前六个月内是否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的行为,是否存在单独或者与他人联合进行内幕交易及操纵市场行为的说明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做出回购股份决议前六个月内不存在买卖公司股份的情形,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也不存在单独或者与他人联合进行内幕交易及操纵市场的行为。

    六、独立董事意见

    1.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业务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表决程序及方式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

    2.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的资金来自公司的自筹资金,回购价格机制公允合理,不会对公司经营、财务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不影响公司上市地位。

    3.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用于实施股权激励有利于维护广大投资者利益,增强投资者对公司的信心;同时通过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
才,保持公司持续运营能力,促进公司持续健康发展。

    综上,公司本次回购股份合法、合规,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有利于公司长远持续健康发展;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的预案具有可行性,不存在损害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独立董事同意董事会将《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的预案》等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七、其他事项

    1.本次回购事项已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本次回购股份预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方式审议通过。

    2.本次回购股份方案存在未能获得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回购期限内股票价格持续超出回购价格上限而导致本次回购计划无法顺利实施的风险。

    3.若本次回购事项发生重大变化,公司将根据本次回购进展情况,依法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八、备查文件

    1.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