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茵达体育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莱茵达体育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实际情况,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就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对《公司经理层成员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实施方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经理层成员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实施方案》的制定和实施有助于完善公司经理层成员薪酬管理体系,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保障公司稳定、健康、可持续发展。公司董事会在审议本议案时,利益相关董事依法进行了回避,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同意本议案。
二、关于对《关于制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办法>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制订的《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办法》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有利于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符合公司实际经营管理需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况。公司董事会在审议本议案时,利益相关董事依法进行了回避,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同意本议案。
三、关于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2021 年薪酬考核方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制定的《高级管理人员 2021 年薪酬考核方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公司实际经营管理需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况。公司董事会在审议本议案时,利益相关董事依法进行了回避,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同意本议案。
四、关于对《关于公司向成都文化旅游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借款暨关联交易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关联方成都文旅集团为公司提供借款,无需公司向其提供保证、抵押、质押等任何形式的担保,借款利率定价合理,交易方式公开透明,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在审议本议案时,关联董事依法进行了回避,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同意本议案。
独立董事:黄海燕、张海峰、谭洪涛
2021 年 12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