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莱茵体育:关于公司收到浙江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1-12-09

莱茵体育:关于公司收到浙江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000558          证券简称:莱茵体育      公告编号:2021-078
        莱茵达体育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收到浙江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莱茵达体育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以下简称“浙江证监局”)出具的《关于对莱茵达体育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1〕131 号)。现将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内容

    “莱茵达体育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高继胜、蒋蔚炜、刘晓亮、李钢孟、程沧、邹玮:

    我局在日常监管中发现莱茵达体育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莱茵体育或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公司出售股权事项未经审议并进行临时公告

    2017 年 11 月,公司全资子公司莱茵达西部体育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以 12,800
万元的价格将莱茵达(桐庐)体育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桐庐公司)51%的股权转让给上海西子联合投资有限公司。公司未就上述事项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和临时披露义务。

    二、提供财务资助未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

    公司于 2018 年 4 月至 11 月期间向桐庐公司累计提供借款 2,400.1 万元。截
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相关款项已收回。公司未就前述财务资助事项履行审议
程序和披露义务。

    三、收到政府补助未及时履行披露义务

    公司于 2018 年至 2020 年期间收到多笔政府经费补助。其中,2018 年、2020
年分别收到桐庐县财政局经费补助 893 万元、271 万元,2020 年收到重庆市足球
运动管理中心经费补助 300 万元,上述经费补助收益均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 10%,但公司仅在相关年度报告中列示,存在未及时披露情形。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第二条、
第三条和第三十条。时任董事长高继胜、时任总经理刘晓亮、时任董秘李钢孟对公司 2017 年 11 月的股权出售事项承担主要责任。时任董事长高继胜、时任总经理刘晓亮、时任董秘李钢孟、程沧对 2018 年的财务资助、政府补助事项承担主要责任,时任董事长蒋蔚炜、时任总经理刘晓亮、董秘邹玮对 2020 年政府补助事项承担主要责任。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公司、高继胜、蒋蔚炜、刘晓亮、李钢孟、程沧、邹玮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认真吸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杜绝此类违规行为再次发生。你们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后 10 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说明

    公司收到浙江证监局的警示函后,高度重视警示函中所指出的问题,公司将切实加强对《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学习,严格遵循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规范要求,强化规范运作意识,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有效提高公司治理水平,杜绝此类事件的再次发生,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和持续发展。
    特此公告。

                                          莱茵达体育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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