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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莱茵达体育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及
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莱茵达体育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浙江省杭州市文三路
535 号莱茵达大厦;
高继胜,莱茵达体育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
刘晓亮,莱茵达体育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时任总经理;
徐兰芝,莱茵达体育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时任副总经理兼财务
总监;
李钢孟,莱茵达体育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
经查明,莱茵达体育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莱茵体
育”)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17 年 9 月,莱茵体育设立全资子公司莱茵达(桐庐)体育
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桐庐公司”),并于当月将桐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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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股权转让给莱茵体育全资子公司莱茵达西部体育发展有限责
任公司(以下简称“西部体育公司”)。 2017 年 11 月,西部体
育公司以 12,800 万元的价格将桐庐公司 51%股权转让给上海西子
联合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子投资公司”)。此次股权转
让增加莱茵体育净利润 10,401.83 万元,占莱茵体育 2016 年经审
计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的 412.90%,
占莱茵体育 2017 年经审计净利润的 364.95%。莱茵体育未将转让
桐庐公司 51%股权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仅在 2017 年年度报告
中予以披露。
莱茵体育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 2014 年修
订)》第 2.1 条、第 9.3 条的规定。
莱茵体育时任董事长高继胜、时任总经理刘晓亮、时任副总
经理兼财务总监徐兰芝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
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 2014 年修订)》第 1.4 条、第 3.1.5 条
的规定,对莱茵体育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莱茵体育时任董事会秘书李钢孟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
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 2014 年修订)》第 1.4 条、
第 3.1.5 条、第 3.2.2 条的规定,对莱茵体育上述违规行为负有
主要责任。
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 2014 年修订)》第 17.2 条、第
17.3 条、第 17.4 条和《上市公司纪律处分实施标准(试行)》
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本所对莱茵体育及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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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当事人作出如下处分:
一、对莱茵达体育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二、对莱茵达体育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高继胜、时
任总经理刘晓亮、时任副总经理兼财务总监徐兰芝、时任董事会
秘书李钢孟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莱茵达体育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的上述违
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
社会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1 年 11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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