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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天金融: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21年修订)

公告日期:2021-09-30

中天金融: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21年修订) PDF查看PDF原文

              中天金融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经2021年9月29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18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天金融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中天
金融”)的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以维护信息披露公平原则,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关于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
要求及时登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公司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公司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协助董事会秘书办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入档及报送工作。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不得自
行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涉及公司内幕信息的有关内容,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第二章 内幕信息的含义与范围

    第四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根椐《证券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涉及
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网站或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

  内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发生可能对公司的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包括:
  1.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2.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3.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4.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5.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6.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7.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8.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9.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10.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11.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12.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二)发生可能对上市交易公司债券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包括:

  1.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2.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3.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4.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5.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6.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7.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8.公司分配股利,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9.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

  10.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11.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定义与范围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五
十一条规定的有关人员。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三)公司控股或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四章 内幕信息的保密管理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工作具体负责人,负责组织、指
导、督促公司内部人员开展好内幕信息保密及登记相关工作。公司在开展涉及内幕信息工作时,严格控制知情人范围。

    第七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对公司内幕信息负有保密责任,在内幕信
息公开披露前,不得以业绩座谈会、分析师会议、接受投资者调研座谈、接受媒体采访等形式或途径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泄漏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等内幕信息。但如基于有权部门的要求,需要向其提供定期报告或临时报告等内幕信息的部分或全部内容的,公司应明确要求有权部门保密,不得泄露相关信息。

    第八条 外部单位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而要求公司向其报送涉及尚未公开
的信息资料,公司应当拒绝报送。公司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应当报送的,需要将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作为内幕知情人登记在案备查,并提醒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履行保密义务。同时,依据法律法规向特定外部信息使用人报送年报相关信息的,提供时间不得早于公司业绩快报、业绩预告的披露时间,向外部信息使用人提供的内容不得超出业绩快报或预告的披露内容。

    第九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在获得内幕信息后至信息公开披露前,不得
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的证券,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的证券。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内幕信息
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十一条 内幕信息公开前,公司的主要股东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要求公
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积极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及内幕交易防控工作;公共传媒上出现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有关的、对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报导或传闻,主动进行自查或配合公司进行调查,并及时就有关报导或传闻所涉事项的真实情况以书面形式告知公司。

    第十二条 内幕信息公开前,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将载有内幕信息的文件资
料妥善保管,不得借给他人阅读、复制,不得交由他人代为携带、保管。

    第十三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公司内部人员不得将公司季度、中期、年度
报表及有关数据向外界泄露,不得对外传播。

    第十四条 非内幕信息知情人自知悉内幕信息后即成为内幕信息知情人,
受本制度约束,直至该等信息公开披露。

                    第五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

    第十五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内幕信
息知情人档案》(详见附件一),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各环节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内幕信息所处阶段等相关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确认。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填报所涉重大事项范围、填报的具体内容、填报人员范围应当参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具体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公司披露以下重大事项时,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相关内
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一)公司进行收购或被收购;

  (二)重大资产重组;


  (三)发行证券;

  (四)合并、分立、分拆上市;

  (五)回购股份;

  (六)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七)高比例送转股份;

  (八)股权激励草案、员工持股计划;

  (九)重大投资、重大对外合作或者签署日常经营重大合同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十)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在披露重大事项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已经发生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在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补充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第十七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回购
股份等重大事项,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除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详见附件二),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督促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八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含补充完善)保
持时间自记录之日起至少保存10年。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可调取查询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交易进程备忘录。

  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

  在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补充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信息。

    第十九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幕信息知情
人的姓名、国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联系手机、通讯地址、所属单位及其类别、与公司关系、职务、知情日期、知情地点、知情方式、知情阶段、知情内容、登记人、登记时间等信息。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和子公
司均应配合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积极配合董事会秘书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二十一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
重大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档案。

  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接受委托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
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规定要求进行填写,并由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确认。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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