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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天津广宇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重组前业绩异常或存在拟置出资产情形之专项核查意见
XYZH/2021BJAA171120
深圳证券交易所:
根据中国证券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于 2020 年 7 月 31 日发布的《监管规则适用指引——
上市类第 1 号》中“上市公司重组前业绩异常或拟置出资产的核查要求”的相关规定,信
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天津广宇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宇
发展”或“上市公司”或“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审计机构,对涉及的相关财务事
项进行了专项核查,相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上市公司最近三年是否存在违规资金占用、违规对外担保等情形
(一)对违规资金占用情况的核查
审阅了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 2018 年度及 2019 年度《关于天津
广宇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汇总表的专项审核报
告》,报告号分别为瑞华核字【2019】01420011 号、瑞华核字【2020】01420007 号,本所
出具了 2020 年度《关于天津广宇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
来情况汇总表的专项审核报告》(XYZH/2021JNAA40092),并登录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
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网站进行查询,上市公司最近三年不存在资金被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
违规占用的情形。
(二)对违规对外担保的核查
审阅了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 2018 年度及 2019 年度《天津广宇
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审计报告》,报告号分别为瑞华审字【2019】01420052号、瑞华审字【2020】
01420030 号,本所出具了 2020 年度《天津广宇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审计报告》
(XYZH/2021JNAA40090),并登录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网站进行
查询,上市公司最近三年不存在违规对外担保的情形。
二、最近三年业绩真实性和会计处理合规性,是否存在虚假交易、虚构利润,是否存在关联方利益输送,是否存在调节会计利润以符合或规避监管要求的情形,相关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是否存在滥用会计政策、会计差错更正或会计估计变更等对上市公司进行“大洗澡”的情形,尤其关注应收账款、存货、商誉大幅计提减值准备的情形等。
(一)最近三年业绩真实性和会计处理合规性,是否存在虚假交易、虚构利润
本所对公司 2020 年度财务报表进行了审计,并出具了 2020 年度审计报告
(XYZH/2021JNAA40090),审阅了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 2018 年度及2019年度《天津广宇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审计报告》,报告号分别为瑞华审字【2019】01420052号、瑞华审字【2020】01420030 号,报告意见均为标准无保留意见。
经核查,公司最近三年业绩真实和会计处理合规,未发现存在虚假交易、虚构利润的情况。
(二)是否存在关联方利益输送,是否存在调节会计利润以符合或规避监管要求的情形,相关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
本所对公司 2020 年度财务报表进行了审计,并出具了 2020 年度审计报告
(XYZH/2021JNAA40090),审阅了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 2018 年度及2019年度《天津广宇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审计报告》,报告号分别为瑞华审字【2019】01420052号、瑞华审字【2020】01420030 号,报告意见均为标准无保留意见,并查阅了公司最近三年的关联交易公告、董事会决议、股东会决议、独立董事意见等相关公告。
经核查,未发现公司存在关联方利益输送的情形;未发现公司存在调节会计利润以符合或规避监管要求的情况,相关会计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
(三)是否存在滥用会计政策、会计差错更正或会计估计变更等对上市公司进行“大洗澡”的情形
2018-2020 年,公司会计政策变更、会计估计变更情况及其对报表的影响如下:
1.会计政策变更
(1)2018 年会计政策变更情况
2018 年 6 月 15 日,财政部下发了《关于修订印发 2018 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
的通知》(财会〔2018〕15 号)。通知指出,为解决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在财务报告
编制中的实际问题,规范企业财务报表列报,提高会计信息质量,针对 2018 年 1 月 1 日
起分阶段实施的《企业会计准则 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财会〔2017〕7 号)、
《企业会计准则第 23 号——金融资产转移》(财会〔2017〕8 号)、《企业会计准则第 24 号
——套期会计》(财会〔2017〕9 号)、《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报》(财会
〔2017〕14 号)和《企业会 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财会〔2017〕22 号),以及企业
会计准则实施中的有关情况,对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进行修订并区分企业不同情况陆续
施行。按以上规定,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非金融企业中,尚未执
行新金融准则和新收入准则的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财会[2018]15 号文附件 1(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适用于尚未执行新金融准则和新收入准则的企业>)的要求编制财务报表。
根据财政部《关于 2018 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有关问题的解读》规定,“企业作
为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收到的扣缴税款手续费,应作为其他与日常活动相关的项目在利润表的“其他收益”项目中填列。企业财务报表的列报项目因此发生变更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30 号——财务报表列报》等的相关规定,对可比期间的比较数据进行调整”。
2018 年度,本公司就涉及的相关经济业务按以上规定进行财务处理,并作为当年会
计政策变更事项对财务报表有关项目的年初数或上年数进行了追溯调整。以上会计政策变更事项对 2018 年度最终财务状况、最终经营成果和最终现金流量无影响,仅为不同报表项目间的调整。
(2)2019 年会计政策变更情况
①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导致的会计政策变更
财政部于 2017 年 3 月 31 日分别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
计量(2017 年修订)》(财会〔2017〕7 号)、《企业会计准则第 23 号——金融资产转移(2017年修订)》(财会〔2017〕8 号)、《企业会计准则第 24 号——套期会计(2017 年修订)》(财
会〔2017〕9 号),于 2017 年 5 月 2 日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报
(2017 年修订)》(财会〔2017〕14 号)(上述准则统称“新金融工具准则”),要求境内上
市企业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
在新金融工具准则下所有已确认金融资产,其后续均按摊余成本或公允价值计量。在
新金融工具准则施行日,以本公司该日既有事实和情况为基础评估管理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以金融资产初始确认时的事实和情况为基础评估该金融资产上的合同现金流量特征,将金融资产分为三类:按摊余成本计量、按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及按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其中,对于按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权益工具投资,当该金融资产终止确认时,之前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累计利得或损失将从其他综合收益转入留存收益,不计入当期损益。
在新金融工具准则下,本公司以预期信用损失为基础,对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债务工具投资、租赁应收款、合同资产及财务担保合同计提减值准备并确认信用减值损失。
本公司追溯应用新金融工具准则,但对于分类和计量(含减值)涉及前期比较财务报表数据与新金融工具准则不一致的,本公司选择不进行重述。因此,对于首次执行该准则的累积影响数,本公司调整 2019 年年初留存收益或其他综合收益以及财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金额,2018 年度的财务报表未予重述。
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对本公司的主要变化和影响如下:
——本公司于 2019 年 1 月 1 日及以后将持有的部分权益投资,于 2019 年 1 月 1 日重
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在其他非流动金融资产项目下列报。
A、首次执行日前后金融资产分类和计量对比表
a、对合并财务报表的影响
2018年 12月 31日(变更前) 2019年 1月 1日(变更后)
项目 计量类别 账面价值 项目 计量类别 账面价值
货币资金 摊余成本 4,861,112,161.78 货币资金 摊余成本 4,861,112,161.78
应收账款 摊余成本 11,667,602.01 应收账款 摊余成本 11,667,602.01
其他应收款 摊余成本 252,723,016.32 其他应收款 摊余成本 252,723,016.32
可 供 出 售 金 以 成 本 计 量 其他非流动 以公允价值计
融资产 (权益工具) 17,297,480.00 金融资产 量且其变动计 52,198,074.45
入当期损益
b、对公司财务报表的影响
2018年 12月 31日(变更前) 2019年 1月 1日(变更后)
项目 计量类别 账面价值 项目 计量类别 账面价值
货币资金 摊余成本 1,010,605,885.14 货币资金 摊余成本 1,010,605,885.14
应收账款 摊余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