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广宇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监事会议事规则》修订的说明
天津广宇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1 年 12 月
3 日召开第十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公司结合实际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天津广宇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对《监事会议事规则》部分内容进行了修订完善。该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主要修订内容详见《<监事会议事规则>修订说明》。
《监事会议事规则》修订说明
修订前条款 修订后条款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明确公司监事会的权限,确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明确公司监事会的权限,确 保监事会充分发挥对公司经营管理的监督职能,根据
保监事会充分发挥对公司经营管理的监督职能,根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天津广宇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根据《公司法》 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以及(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有关规定,制定 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下简称《规范运作
本规则。 指引》)、《天津广宇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设
第二条 监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并向其报告工
立,应对全体股东负责,对公司财务以及公司董事、
作。
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维护
修订前条款 修订后条款
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保障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
员工的利益不受侵犯。
第三条 公司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障监事的知情
新增 权,为监事正常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协助,任何人不
得干预、阻挠。
第十一条 监事行使监督权利的方式:
第十条 监事行使监督权利的方式:
1.向监事会报告,并形成监事会决议;
1.向监事会报告,并形成监事会决议;
2.委托注册会计师、审计师对监事会监督职权范
2.委托注册会计师、审计师对监事会监督职权
围内的事项进行审查;
范围内的事项进行审查;
3.根据审查结果决定是否有必要召开临时股东大
3.根据审查结果决定是否有必要召开临时股东
会;
大会;
4.建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4.建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5.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
修订前条款 修订后条款
其他方式。
第十三条 监事会应向年度股东大会提供工作报
告,内容包括对年度报告及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的
新增
意见,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诚信和勤勉尽责
表现的意见等。
第四章 监事会会议 第四章 监事会的召集与召开
第十三条 监事会每 6 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定期会议每 6 个月召开一次。
第十五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应当在十
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一)有监事提议召开时;
新增
(二)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部门规章、监管部门的各种
规定和要求、《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和其
修订前条款 修订后条款
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
司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在市场中造成恶劣影响时;
(四)监事会主席认为必要时;
(五)《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时,应当提前十日
通过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书面通
知全体监事及列席人员,会议文件应于会前三日送至
相关参会人员。
新增 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时,应当提前三日通过直接
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书面通知全体监
事及列席人员,会议文件应于会前送至相关参会人员。
属紧急、临时召开的监事会会议,需要监事会即
刻作出决议的,在提前一天通知的前提下,可以不受
修订前条款 修订后条款
前款通知方式及通知时限的限制。
第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第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二)事由及议题;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二)事由及议题;
口头或电话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二)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
时会议的说明。
第十九条 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十二条 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监事
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
会副主席履行职务;监事会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
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
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
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