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映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规定,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作为华映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发表如下意见:
一、《关于控股子公司签订采购框架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事前认可:
公司控股子公司与福建省数字福建云计算运营有限公司及福建省东南健康医疗大数据中心建设运营有限公司签订采购框架协议有利于扩大公司销售渠道,提升经营业绩,符合公司整体利益。同意该议案提交第八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审议。
独立意见:
公司控股子公司与福建省数字福建云计算运营有限公司及福建省东南健康医疗大数据中心建设运营有限公司的交易是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进行的,相关关联交易定价公允、合理,审议程序合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本次交易。
二、《关于修订<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本次修订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有利于充分调动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激励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超额达成公司经营目标,提升公司经营效益。相关审议程序合法,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修订《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独立董事签名:
许萍、王志强、林金堂、王敏、肖阳、邓乃文
2021 年 11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