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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一九九九年配股说明书

公告日期:1999-07-26

             广东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一九九九年配股说明书
                       主承销商:君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重要提示:本公司全体董事保证本配股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国家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本次配股所作出的任何决定,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所配售的股票的价值或者投资人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此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上市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名称:粤美的A    
    公司名称:广东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代码:0527
    发行人律师事务所:广东国信律师事务所  每股面值:人民币1元
    配售股票类型:人民币普通股            
    配售价格:每股人民币7.5元 
  配售数量:向全体股东配售54,666,112股
  配售比例:以1997年12月31日总股本330,941,245股为基数,每10股配售3股;以1998年12月31日总股本430,223,617股为基数,每10股配售2.307693股

    一、绪  言
  本配股说明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四号<配股说明书的内容与格式>(1999年修订)》、《关于上市公司配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编写。
  1999年4月10日,本公司第三届董事局第六次会议拟定1999年增资配股方案。1999年5月13日,本公司1998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配股方案。该方案已经广东省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粤证监函[1999]78号文同意,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公司字[1999]59号文批准。
  本公司董事局全体成员确信本说明书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或者误导,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个别的和连带的责任。
  本次配售的股票是根据本配股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发行的。除本公司董事局和主承销商外,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配股说明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配股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二、配售发行的有关机构
  1.股票上市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地址:深圳市深南东路5045号
  法定代表人:桂敏杰
  电话:(0755)2083333
  传真:(0755)2083667
  2.发行人:广东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顺德市北镇蓬莱路
  法定代表人:何享健
  联系人:栗建伟、黄晓明
  电话:(0765)6656999
  传真:(0765)6651991
  3.主承销商:君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地址:深圳市春风路五号
  法定代表人:姚刚 
  联系地址:深圳市春风路2008号
  联系人:周宏章、于吉鑫、欧阳琼
  电话:(0755)2175560
  传真:(0755)2296188
  副主承销商:江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江苏省南京市管家桥85号
  法定代表人:张开辉
  联系人:王  鑫
  电话:(0755)2893380
  传真:(0755)2893298
  分销商:吉林省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吉林省长春市人民大街87号
  法定代表人:李乃洁
  联系人:程海荣
  电话:(0431)8910397
  传真:(0431)8931919
  分销商:南方证券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嘉宾路4028号太平洋商贸大厦23层
  法定代表人:沈沛
  联系人:苏文峰
  电话:(020)87553422
  传真:(020)87553400
  分销商:光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528号
  法定代表人:朱小华
  联系人:梁  枫
  电话:(0755)3788497
  传真:(0755)3788877
  分销商:中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新源南路6号
  法定代表人:常振明
  联系人:高  健
  电话:(0411)2809116
  传真:(0411)2809103
  分销商:海南港澳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
  地址:海南省海口市滨海新村588号
  法定代表人:李耀棋
  联系人:魏贵云
  电话:(021)68818111
  传真:(021)68818777
  4.股份登记机构:深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深南东路5045号
  法定代表人:黄铁军
  电话:(0755)2083333
  传真:(0755)2083859
  5.发行人律师事务所:广东国信律师事务所
  地址:广州市体育西路189号城建大厦17楼
  经办律师:王学琛、刘良明
  电话:(020)38798129
  传真:(020)38799166
  6.券商律师事务所:信达律师事务所
  地址:深圳市深南中路东风大厦21层
  经办律师:许晓光、徐育康
  电话:(0755)3243139
  传真:(0755)3243108
  7.会计师事务所:深圳同人会计师事务所
  地址:深圳市华富路5号南光大厦三楼西层
  经办注册会计师:朱文岳、杨荣德
  电话:(0755)3210863
  传真:(0755)3358144
  8.资产评估机构:广东资产评估公司
  地址:广东省广州市环市东路322号1101房
  经办注册评估师:傅晓东、韩羽
  电话:(020)83802985
  传真:(020)83872745
  三、主要会计数据
                          1998年12月31日
  总资产      (万元)       349,811.92
  股东权益    (万元)       135,791.94
  总股本        (股)   430,223,617.00
  主营业务收入(万元)       364,216.08
  利润总额    (万元)        22,289.04
  净利润       (万元)       19,573.84
  以上数据摘自1998年年度报告, 投资者欲了解详情
请阅读年报。该报告摘要已于1998年3月18日刊登在《中
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报》。
  四、符合配股条件的说明
  根据《公司法》、《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中国证监会证监发字[1999]12 号《关于上市公司配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和中国证监会证监发字[1999] 13号文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董事局认为本公司已完全具备配股的条件:
  1、本公司能够按照《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独立、规范地运作,与控股股东之间在人员、 资产和财务上已分开,做到了人、财、物独立运行。
  1998年4月因顺德市北  镇政府调整下属企业管理结构,公司总裁被任命为新设立的控股股东的董事长。
  2、本公司《公司章程》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的规定。
  3、配股筹集资金拟主要用于:投资10080 万元用于扩大出口技改项目;投资8093 万元合资设立顺德美的梅洛尼电机制造有限公司;投资4912 万元用于智能变频集中式空调系统(VRV)项目;投资4383万元收购广东东芝万家乐制冷设备有限公司40%的股权;投资1052 万元收
购广东东芝万家乐电机有限公司40%的股权; 补充公司流动资金。其用途完全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有关规定。
  4、本公司前次配股已募足,并于1997年9 月完成工商变更登记,至今没有发行配售新股,且已间隔一个完整的会计年度(1998年1月1日-1998年12月31日),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配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
  5、 公司近三年经营业绩如下:
  财务指标                 1998年       1997年       1996年
  主营业务收入(万元)  364216.08     217593.49    249902.63
  净利润      (万元)   19573.84      12565.03      9162.16
  股东权益    (万元)  135791.94     126473.70     77276.92
  每股收益      (元)       0.46          0.39         0.41
  净资产收益率  (%)      14.41          9.93        11.86
  公司1996年、1997年、1998年连续三年盈利, 保持良好的增长水平。近三年净资产收益率平均在10 %以上且任何一年不低于6%。
  6、公司近三年内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或重大遗漏。
  7、本次配股募集资金后,公司预测的1999年度净资产收益率为11.8%,超过同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
  8、本次配售的股票限于普通股,配售的对象为配股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A股股东。
  9、公司本次拟以现有股本为基数按10:2.307693的比例向全体A股股东配售新股, 符合公司一次配股发行股份总数,不得超过该公司前一次发行并募足股份后其普通股份总数的30%的规定。
  10、根据深圳同人会计师事务所对本公司1998 年度的审计报告,截止1998年12月31日, 本公司每股净资产为3.16元,配股价定为每股7.5元,配股价高于每股净资产值,符合相关的要求。
  11、本公司1997年配股募集资金的投向符合1999年3月17日中国证监会证监发[1999]12 号“关于上市公司配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中的有关规定。
  12、 本公司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行为。
  13、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方式、 表决方式和决议内容符合《公司法》及有关规定。
  14、 公司不存在任何为控股股东所占用的资金和资产,不存在为股东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的情形。
  五、法律意见
  广东国信律师事务所对公司本次配股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根据该意见书, 其结论意见为:本律师对发行人本次发行、 上市所提供的文件和事实进行了全面认真地核查与验证, 本律师认为发行人发行股票的主体资格、本次配股发行、上市实质条件等, 均符合《公司法》、
《股票条例》及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配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要求,可申请配股, 现有待广东省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初审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复审批准。
  六、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说明
  经广东省证监会同意和中国证监会批准,公司于1997年8月以截止1996年12月31日股本总额229,259,580 股为基数,每10股配2.727股(96年度送股后实际每 10股配2.2725股),配股价格7元/股。该次配股缴款工作于1997年8月6日全部结束,实际配售总额为55,829,749股,其中法
人股22,087,990股,社会公众股33,741,759股。  该次配股共募集资金39080.82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38368.18万元,全部按照配股说明书承诺项目投资和使用。具体情况如下:
  (一)柜机扩建项目。公司原计划投资14740万元,实际投资14740万元,其中1997年度实际投资11186万元,1998年度投资3554万元。该项目于1998 年初提前完成并正式投产,柜机生产能力从原来的5万台增加到20万台,98年度新增销售收入47569万元,新增利润2783万元;
  (二)微电机技改项目。项目计划投资7013 万元,实际投资6942万元,1997年度投资完毕。技改后RP 电机生产能力由120万台增加到160万台,SP电机生产能力由60万台增加到180万台。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