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413、200413 证券简称:东旭光电、东旭B 公告编号:2014-078
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部分B股事项进展情况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自2014年9月30日召开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回购部
分境内上市外资股(B股)股份相关事宜后,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回
购B股的相关材料报外汇管理部门审批。截止本公告日,公司已完成了回购B
股事宜的所有审批手续,取得了由国家外汇管理局河北分局核发的《国家外汇管
理局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汇资核字11130000201410155041号),并开立
了B股回购专户,并于本公告日,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同时披露《东旭光
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回购部分境内上市外资股(B股)股份报告书》(下称“回
购报告书”)。公司公告回购报告书后,即可实施回购方案。回购期限为:在回购
期限不超过股东大会通过本次回购股份的决议之日起12个月的前提下,回购期
限为本次回购方案获得相关政府主管部门审批或同意之日起30日内,即回购期
限为2014年10月15日-2014年11月14日。如果在此期限内回购股份总数达到
最大限额5,000万股,则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并视同回购期限提前届满。
公司在实施回购过程中,将严格遵守证监会及深交所的相关规定,在下列期
间不予回购:
1、公司定期报告或业绩快报公告前10个交易日内;
2、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
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
3、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同时,公司将根据有关规定,严格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
关注本公司公告。
特此公告。
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10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