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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华玉股份有限公司配股说明书

公告日期:2001-01-11

河北华玉股份有限公司配股说明书

    配股主承销商:国泰证券有限公司
    公司名称:河北华玉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注册地址: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彭新路21号
    股票上市场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河北华玉
    股票代码:0408     
    股票类型:人民币普通股
    每股面值:人民币壹元
    配售发行股份数量:1512万股
    每股配售价格:人民币7.00元
    配股比例:每10股配售1.704546股,可流通社会公众股股东还可根据自己的意愿决定是否以10∶0.159的比例受让发起人国家股和发起人 法人股的部分配股权(每股另加转让费0.10元)
    重要提示
  本公司全体董事保证本配股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政府及国家证券管理部门对本次配股所作出的任何决定,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所配售的股票的价值或者投资人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任何与此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的陈述。
    一、绪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实施细则(试行)》、“证监发[1996]17号《关于1996年上市公司配股工作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河北华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制定并通过本公司1996年度增资配股方案,并于1997年5月8日召开的本公司1996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配股申请报告经河北省证券管理委员会“冀证[1997]45号”文同意,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上字(1997)96号”文批准。现向本公司全体普通股股东配售发行股票。
  本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确信本说明书中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或者误导,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个别和连带责任。
  本次配售的股票是根据配股说明书载明的资料申请发行的。除本公司董事会和主承销商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说明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二、配售发行的有关机构
  1.股票上市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地址:深圳市红荔西路203栋
  电话:(0755)3203494
  传真:(0755)3203517
  2.发行人:
  名称:河北华玉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士成
  注册地址: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彭新路21号
  电话:(0310)5023927
  传真:(0310)5023067
  联系人:武刚宝郭宝贵
  3.承销商
  主承销商:国泰证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金建栋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乳山路61号
  电话:(0755)3217225
  传真:(0755)3200792
  联系人:宋劭杰刘丰元
  分销商:中国人保信托投资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斌
  注册地址:北京市崇文区天坛东路70号银运通商务大厦
  电话:(010)62628952
  传真:(010)62628951
  联系人:杨琳
  4.股份登记机构:
  名称:深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铁军
  地址:深圳市红桂路西口
  电话:(0755)5567898
  传真:(0755)5564759
  5.律师事务所:
  名称:金诚律师事务所
  法定代表人:庞正中
  注册地址:北京东三环北路19号
  电话:(010)65925106
  传真:(010)65925107
  经办律师:刘治海贺宝银
  6.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河北会计师事务所
  法定代表人:程凤朝
  注册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康乐街9号
  电话:(0311)7827813
  传真:(0311)7061582
  经办注册会计师:刘国忠李云水
  7.资产评估机构
  名称:邯郸会计师事务所
  法定代表人:王双印
  注册地址:邯郸市滏河大街74号
  电话:(0311)3017185
  8.土地评估机构
  邯郸市土地价格评估中心
  法定代表人:郑好奇
  注册地址:河北省邯郸市滏河大街83号
  电话:(0311)3011081
  9.河北省土地估价所
  法定代表人:崔真凯
  注册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中华南大街24号
  电话:(0311)7028510
    三、本次配售方案:
  1.配售股票类型:人民币普通股
  每股面值:人民币1元
  每股配售价:7.00元
  配售股份数量:1512万股
  2.配售比例及配股数量
  按现有股本8870.4万股计算,向全体股东每10股配售1.704546股,配售总数量为1512万股。
  其中:国家股股东拥有本公司股份6160万股,可获配1050万股,其承诺以非现金方式认购1020万股,其余30万股配股权有偿转让给社会公众股股东。
  法人股股东现拥有本公司股份70.4万股,可以获配12万股,承诺将12万股配股权有偿转让给社会公众股股东。
  社会公众股股东可获配450万股,并可根据自己的意愿决定是否以 10∶0.159的比例受让国家股和法人股股东转让的部分配股权,每股转 让费0.10元。
  3.预计募集资金总额和发行费用:若本次配股全部募足,预计可以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0,584万元(含发行费用139.21万元),其中实 物资产配股为7,140万元,现金为3,444万元。
  4.股权登记日和除权基准日
  股权登记日:1997年12月10日
  除权基准日:1997年12月11日
  5.发起人放弃或转让部分配股权的承诺
  国家股股东现拥有本公司股份6160万股,可获配1050万股,其承诺以非现金方式认购1020万股,其余30万股配股权有偿转让给社会公众股股东。
  发起人法人股股东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都未超过5%,合计持有股份 70.4万股,此次可以获配12万股,其承诺将12万股配股权有偿转让给社会公众股股东。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在国务院就国家股、法人股的流通问题作出新的规定之前,国家股、法人股的配股权转让给可流通社会公众股东后,可流通社会公众股股东由此增加的股份暂不上市流通。
  6.国家股股东非现金方式配股说明
  本公司国家股持股单位邯郸陶瓷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现持有本公司股份6160万股,占总股本的69.44%,其承诺同意以三个全资子企业经评 估确认后的净资产(含土地使用权),按每股7.00元价格认购国家股配股1020万股,其余30万股配股权有偿转让给社会公众股股东。上述资产已经邯郸会计师事务所“(97)邯会事评字第108号文”评估确定,其资产 评估报告摘要如下:
  经资产占有人委托,依独立、客观、科学性的工作原则,采用重置成本法,并用其它方法分析验证,以1997年5月31日为基准日,对“邯 郸陶瓷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拟增资配股的资产(负债)进行评估,经评估确认其全部资产价值为20653.46万元,负债13505.49万元,净资产7147.97万元,较评估前增值206.45万元。
  邯郸市土地价格评估中心、河北省土地估价所对配股所用土地进行了评估,并出具“邯市地价字(1997)33号”土地估价报告,摘要如下:
  经评估,委托评估土地面积为196185.19平方米,土地资产总价值 为30,685,002元。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以“国资评(1997)750号”文对该资产评估结 果予以确认,以“国资企业发[1997]77号”文、“国资企业发[1997]233号”文批复本公司,同意邯郸陶瓷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其所属第四瓷 厂、花纸装潢厂和原材料公司经评估后的净资产认购股份公司的配股1020万股,其余30万股国家股配股权有偿转让。
  河北省土地管理局以“冀土批函字[1997]6号”文对土地评估结果 予以确认,并同意以经评估确认后的土地使用权30,685,002元认购国家股配股4,383,571股,由邯郸市土地局委托邯郸陶瓷集团有限责任 公司持股。
  7.配售前后公司股本总额、股权结构的变化
  若本次配股全额认购,则配售前后公司股份总额、股权结构的变化如下表:
  (数量单位:万股,面值:1元人民币)
                  配股前  本次配股增加   配股后    比例(%)
                                       数量(预计)    (预计)
  一、尚未流通股份:
  发起人股份          6230.4   1020   7250.4     69.83
    其中:
    1. 国家拥有股份   6160     1020   7180       69.15
    2. 境内法人持有股份 70.4      0     70.4      0.68
  本次国家股、法人股份   0       42     42        0.41
  尚未流通股份合计    6230.4   1062   7292.4     70.24
  二、已流通股份
  境内上市的
  人民币普通股        2640      450    3090      29.76
  已流通股份合计      2640      450    3090      29.76
  三、股份总数        8870.4   1512   10382.4    100
    四、配售股票的认购办法
  1.配股缴款起止日期
  自1997年12月15日至1997年12月26日止(期内证券商营业日),逾期视为自动放弃认购权。
  2.配股地点
  认购配股缴款地点为深圳证券交易所所属各会员单位的证券营业部。
  3.缴款办法:
  各股东根据自己意愿决定是否按以下方式认购本次配售及转配股份中的部分或全部。
  (1)社会公众股股东认购社会公众股配股部分时,凭本人身份证、 股东代码卡,填写“河北华玉配股”买入单,简称为“华玉A1配”,代码“8408”,每股价格7.00元,配股数量的限额为其截止股权登记日持有的股份数额乘以社会公众股配售比例(0.1704546)后取整,不足一股 的部分按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惯例办理。
  (2)社会公众股股东在认购国家股、法人股转配股时,写“河北华 玉转配”买入单,简称为“华玉A2配”,代码“3408”,每股价格7.1 0元(含转让费0.10元),认购数量的限额为其截止股权登记日持有的股 份数额乘以受让比例(0.0159)后取整,不足一股的部分按深圳证券交
易所的惯例办理。
  (3)若投资者于1997年12月11日至12月26日办理了“河北华玉”的 转托管,仍在原托管证券商处认购配股。
  4.对逾期未被认购股份的处理办法:
  逾期未认购的社会公众股的配股余额由承销商包销,国家股、法人股的转配部分由承销商代销。
    五、获配股票的交易
  1.本次获配股票的可流通部分的上市交易日于配股结束刊登股本变动公告后,另行公告。
  2.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在国务院就国家股、法人股的流通问题作出新的规定之前,社会公众股东认购的国家股、法人股股东配股权转让部分增加的股份暂不上市流通。
  3.配股认购后产生的零股按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募集资金的使用计划
  本次配股若全部募足可募集资金人民币10,584万元(未扣除有关费用),其中非现金资产为7,140万元,现金为3,444万元(含发行费用139.21万元)。根据公司1996年度股东大会的决议,募集资金在扣除各项 费用后,将用于以下项目:
  1.煤烧隧道窑技术改造项目。
  该项目于1997年6月23日经邯郸市经济贸易委员会以“邯经贸技(1997)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