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券代码:112728 债券简称:18 申宏 01
债券代码:112729 债券简称:18 申宏 02
债券代码:114443 债券简称:19 申宏 01
债券代码:114461 债券简称:19 申宏 02
债券代码:114590 债券简称:19 申宏 04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
申万宏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 期)(品种一)、申万宏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 行公司债券(第一期)(品种二)、申万宏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非公 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申万宏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非公开发行 公司债券(第二期)(品种一)、申万宏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非公开
发行公司债券(第三期)
重大事项受托管理事务临时报告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联合证券”)作为申万宏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万宏源集团”、“发行人”或者“公司”)2018 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品种一)(债券简称:18 申宏 01)、申万宏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品种二)(债券简称:18 申宏 02)、申万宏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债券简称:19 申宏 01)、申万宏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二期)(品种一)(债券简称:19 申宏 02)、申万宏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三期)(债券简称:19 申宏04)的债券受托管理人(以下简称“受托管理人”),持续密切关注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等相关规定及本次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的约定,现将债
券发行人申万宏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所属子公司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有关重大诉讼事项公告如下:
一、诉讼、仲裁事项的基本情况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诉 RAASCHINALIMITED、深圳莱士凯吉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科瑞天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质押式证券回购合同纠纷案
1.案件唯一编码:(2021)沪 74 民初 1085 号
2.受理时间:2021 年 4 月 12 日
3.最新进展知悉时间:2021 年 11 月 12 日
4.受理机构:上海金融法院
5.当事人:(1)原告: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万宏源证券”);(2)被告一:RAASCHINALIMITED,被告二:深圳莱士凯吉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莱士”),被告三:科瑞天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瑞天诚”)
6.案由:质押式证券回购纠纷
7.诉讼标的:本金200,000,000元人民币
8.案件基本情况:2017 年 10 月 15 日,申万宏源证券与 RAAS CHINA
LIMITED 签订《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协议》,2017年 10 月 19 日双方签订了《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协议
书》(以下统称为《协议》),约定 RAAS CHINALIMITED 以其 1,920 万股“上
海莱士”(证券代码:002252)作为质押标的股票,向申万宏源证券融入合计人民币 20,000 万元的资金。科瑞天诚与申万宏源证券签署了《保证合同》,对《协议》项下全部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2018 年 3 月公司、RAAS CHINALIMITED、深圳莱士、科瑞天诚签订了《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协议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约定《协议》项下待购回期限届满之日止的应付未付利息(不含最后一期)由深圳莱士按照《协议》约定的日期向申万宏源证券支付。RAAS CHINALIMITED 对深圳莱士的利息支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科瑞天诚为深圳莱士在《补充协议》下的义务承担连
带保证责任。2018 年 9 月 21 月,深圳莱士未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相应的利
息。2019 年 10 月 21 日,RAAS CHINALIMITED 到期未按约定购回。科瑞天
诚亦未按合同的约定承担相应担保责任。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申万宏源证券
向上海金融法院提起诉讼,要求 RAAS CHINALIMITED 向申万宏源证券支付
未偿还本金人民币 20,000 万元及相关利息、违约金,深圳莱士向申万宏源证
券支付相关利息,科瑞天诚对 RAAS CHINALIMITED、深圳莱士的上述支付
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等。
二、诉讼事项的进展
2021 年 11 月 12 日,申万宏源证券收到上海金融法院于 2021 年 10 月 29 日
做出的一审判决,判决内容如下:(1)被告 RAASCHINALIMITED 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万宏源证券支付本金 200,000,000 元;(2)被告 RAASCHINALIMITED、被告深圳莱士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万宏源证券支付利息
人民币 16,618,888.89 元,以及自 2019 年 10 月 22 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本
金人民币 200,000,000 元为基数,按年利率 6.4%计算的利息;(3)被告 RAASCHINALIMITED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万宏源证券支付违约金人民币
1,658,799.54 元,以及自 2019 年 10 月 22 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本金人民币
200,000,000 元为基数,按年利率 9.6%计算的违约金;(4)被告科瑞天诚对上述第(1)至(3)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被告 RAASCHINALIMITED、深圳莱士未履行上述第(1)至(3)项付款义务的,申万宏源证券可与被告 RAASCHINA LIMITED 协议,以质押的 1,920 万股“上海莱士”股票及孳息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该质押股票所得价款优先受偿。质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上述第(1)至(3)项付款义务数额的部分归被告 RAAS CHINALIMITED 所有,不足部分由 RAAS CHINALIMITED 继续清偿。
三、诉讼事项对公司偿债能力的影响
上述诉讼事项对发行人业务经营、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无重大不利影响。华泰联合后续将密切关注发行人对上述各期债券的本息偿付情况以及其他对债券持有人利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并将严格按照《公司债券受托管理执业行为准则》、上述各期债券《募集说明书》及《受托管理协议》等规定和约定履行债券受托管
特此提请投资者关注相关风险,请投资者对相关事宜做出独立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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