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券代码:112728 债券简称:18 申宏 01
债券代码:112729 债券简称:18 申宏 02
债券代码:114443 债券简称:19 申宏 01
债券代码:114461 债券简称:19 申宏 02
债券代码:114590 债券简称:19 申宏 04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
申万宏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 期)(品种一)、申万宏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 行公司债券(第一期)(品种二)、申万宏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非公 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申万宏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非公开发行 公司债券(第二期)(品种一)、申万宏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非公开
发行公司债券(第三期)
重大事项受托管理事务临时报告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联合证券”)作为申万宏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万宏源集团”、“发行人”或者“公司”)2018 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品种一)(债券简称:18 申宏 01)、申万宏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品种二)(债券简称:18 申宏 02)、申万宏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债券简称:19 申宏 01)、申万宏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二期)(品种一)(债券简称:19 申宏 02)、申万宏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三期)(债券简称:19 申宏04)的债券受托管理人(以下简称“受托管理人”),持续密切关注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等相关规定及本次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的约定,现将债
券发行人申万宏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所属子公司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有关重大诉讼事项公告如下:
一、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申万宏源证券与柯宗贵、陈色琴等质押式证券回购纠纷案
1.案件唯一编码:(2020)沪 74 民初 1968 号
2.受理时间:2020 年 8 月 10 日
3.最新进展知悉时间:2021 年 10 月 12 日
4.受理机构:上海金融法院
5.当事人:(1)原告:申万宏源证券;(2)被告一:柯宗贵;(3)被告二:陈色琴;(4)被告三:中经汇通有限责任公司;(5)被告四:马美容
6.案由:质押式证券回购纠纷
7.诉讼标的:本金 8,300 万元人民币(以下币种同)
8.案件基本情况:2017 年 3 月 14 日,原告与被告一签订了《申万宏源证券
有限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协议》及《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协议书》(以下统称为《协议》),约定由原告作为融出方,被告一作为融入方,双方进行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
依据《协议》的约定,被告一以其 1,100 万股“蓝盾股份(” 证券代码:300297.SZ)作为质押标的股票,向原告初始融入人民币 8,300 万元的资金。被告二作为被告一配偶,对被告一从事上述回购交易出具同意函,并明确表示将共同承担由于本次融资产生的全部负债及由此产生的全部法律责任。此外,针对上述回购交易,被告三提供了 1,200 万股蓝盾股份进行股票质押,被告四提供了其持有的广州奥
邦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70%的股权质押。被告一自 2020 年 3 月 23 日起未按照协
议约定支付利息,亦未完成回购交易。此外,2020 年 4 月,被告一名下的蓝盾股份被其他法院予以司法冻结,已构成《协议》项下的违约事项,应当依据《协议》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申万宏源证券向上海金融法院提起诉讼。
9.案件最新进展情况:
近日,申万宏源证券收到上海金融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2020)沪 74 民初 1968 号】,判决内容如下:(1)被告柯宗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
原告本金人民币 83,000,000 元并支付相应利息及违约金;(2)被告陈色琴对上述金钱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被告柯宗贵届期未履行第一项下金钱支付义务的,原告可以与被告柯宗贵协商以其名下 24,532,000 股“蓝盾股份”(证券代码:300297.SZ)及其孳息折价,或者申请以拍卖、变卖该质押财产所得价款按该财产质权登记顺位优先受偿;质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优先受偿债权数额的部分归被告柯宗贵所有,不足部分由被告柯宗贵继续清偿;(4)被告柯宗贵届期未履行第一项下金钱给付义务的,原告可以与被告中经汇通有限责任公司协商,以其质押的12,000,000股“蓝盾股份(” 证券代码:300297.SZ)及其孳息折价,或者申请以拍卖、变卖该质押财产所得价款按该财产质权登记顺位优先受偿;质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优先受偿债权数额的部分归被告中经汇通有限责任公司所有,不足部分由被告柯宗贵继续清偿;(5)被告柯宗贵届期未履行第一项下金钱给付义务的,原告可以与被告马美容协商,以其名下广州奥邦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70%股权及其孳息折价,或者申请以拍卖、变卖该质押财产所得价款按该财产质权登记顺位优先受偿;质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优先受偿债权数额的部分归被告马美容所有,不足部分由被告柯宗贵继续清偿;(6)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
(二)申万宏源证券与柯宗贵、陈色琴等质押式证券回购纠纷案
1.案件唯一编码:(2020)沪 74 民初 1969 号
2.受理时间:2020 年 8 月 10 日
3.最新进展知悉时间:2021 年 10 月 12 日
4.受理机构:上海金融法院
5.当事人:(1)原告:申万宏源证券;(2)被告一:柯宗贵;(3)被告二:陈色琴;(4)被告三:中经汇通有限责任公司;(5)被告四:马美容
6.案由:质押式证券回购纠纷
7.诉讼标的:本金 6,000 万元人民币
8.案件基本情况:
2017 年 3 月 27 日,原告与被告一签订了《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股票质押
式回购交易业务协议》及《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协议书》
(以下统称为《协议》),约定由原告作为融出方,被告一作为融入方,双方进行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
依据《协议》的约定,被告一以其 1,598 万股“蓝盾股份(” 证券代码:300297.SZ)作为质押标的股票,向原告初始融入人民币 1 亿元的资金。被告二作为被告一配偶,对被告一从事上述回购交易出具同意函,并明确表示将共同承担由于本次融资产生的全部负债及由此产生的全部法律责任。此外,针对上述回购交易,被告三提供了 1,000 万股蓝盾股份进行股票质押,被告四提供了其持有的广州奥邦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70%的股权质押。《协议》履行过程中,被告一归还了 4,000 万
本金,然而,被告一自 2020 年 3 月 23 日起未按照协议约定支付利息,亦未完成
回购交易。此外,2020 年 4 月,被告一名下的蓝盾股份被其他法院予以司法冻结,已构成《协议》项下的违约事项,应当依据《协议》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申万宏源证券向上海金融法院提起诉讼。
9.案件最新进展情况:
近日,申万宏源证券收到上海金融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2020)沪 74 民初 1969 号】,判决内容如下:(1)被告柯宗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人民币 60,000,000 元并支付相应利息及违约金;(2)被告陈色琴对上述金钱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被告柯宗贵届期未履行第一项下金钱支付义务的,原告可以与被告柯宗贵协商以其名下 19,424,999 股“蓝盾股份”股票(证券代码:300297.SZ)及其孳息折价,或者申请以拍卖、变卖该质押财产所得价款按该财产质权登记顺位优先受偿;质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优先受偿债权数额的部分归被告柯宗贵所有,不足部分由被告柯宗贵继续清偿;(4)被告柯宗贵届期未履行第一项下金钱给付义务的,原告可以与被告中经汇通有限责任公司协商,以其质押的 10,000,000 股“蓝盾股份”股票(证券代码:300297.SZ)及其孳息折价,或者申请以拍卖、变卖该质押财产所得价款按该财产质权登记顺位优先受偿;质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优先受偿债权数额的部分归被告中经汇通有限责任公司所有,不足部分由被告柯宗贵继续清偿;(5)被告柯宗贵届期未履行第一项下金钱给付义务的,原告可以与被告马美容协商,以其名下广州奥邦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70%股权及其孳息折价,或者申请以拍卖、变卖该质押财产所得价款按该财产质权登记顺位优先受偿;质押
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优先受偿债权数额的部分归被告马美容所有,不足部分由被告柯宗贵继续清偿;(6)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
(三)申万宏源证券与柯宗贵、陈色琴等质押式证券回购纠纷案
1.案件唯一编码:(2020)沪 0104 民初 19546 号
2.受理时间:2020 年 8 月 11 日
3.最新进展知悉时间:2021 年 10 月 12 日
4.受理机构: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5.当事人:(1)原告:申万宏源证券;(2)被告一:柯宗贵;(3)被告二:陈色琴;(4)被告三:马美容
6.案由:质押式证券回购纠纷
7.诉讼标的:本金 21,734,965.78 元人民币
8.案件基本情况:
2017 年 7 月 6 日,原告与被告一签订了《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股票质押
式回购交易业务协议》及《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协议书》(以下统称为《协议》),约定由原告作为融出方,被告一作为融入方,双方进行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
依据《协议》的约定,被告一以其 1,671.3 万股“蓝盾股份”(证券代码:300297.SZ)作为质押标的股票,向原告初始融入人民币 9,000 万元的资金。被告二作为被告一配偶,对被告一从事上述回购交易出具同意函,并明确表示将共同承担由于本次融资产生的全部负债及由此产生的全部法律责任。此外,针对上述回购交易,被告三提供了其持有的广州奥邦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70%的股权质押。《协议》履行过程中,被告一归还了部分本金,然而,被告一后续未按照协议约定支付利息,亦未完成回购交易。此外,2020 年 4 月,被告一名下的蓝盾股份被其他法院予以司法冻结,已构成《协议》项下的违约事项,应当依据《协议》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申万宏源证券向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案件最新进展情况:
近日,申万宏源证券收到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2020)沪 0104 民初 19546 号】,判决内容如下:(1)被告柯宗贵、陈色琴于本判决生
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归还原告初始交易款人民币 21,734,965.78 元并支付相应利息及违约金;(2)被告柯宗贵届期未履行第一项下金钱支付义务的,原告可以与被告柯宗贵协商以其名下11,826,399股“蓝盾股份”股票(证券代码:300297.SZ)及其孳息折价,或者申请以拍卖、变卖该质押财产所得价款按该财产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