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成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交易前 12 个月内购买、出售资产情况的核查意见
中成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成股份”、“公司”、“上市公司”)拟通过在香港设立的全资子公司,即裕成国际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裕成国际”)以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中国成套设备进出口集团(香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成香港”)持有的Tialoc Singapore Pte. Ltd.,(以下简称“Tialoc”) 30%的股份。本次股份转让完成后,中成香港将其截至重组报告书(草案)签署日剩余未转让的Tialoc 21%的股份及将来持有的Tialoc股份对应的表决权无偿、独家且不可撤销地委托给裕成国际(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重组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重组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上市公司在12个月内连续对同一或者相关资产进行购买、出售的,以其累计数分别计算相应数额。已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编制并披露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的资产交易行为,无须纳入累计计算的范围。中国证监会对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的累计期限和范围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独立财务顾问,核查了上市公司本次交易前12个月的资产购买、出售情况,查阅了定期报告、审计报告、董事会决议等公告文件。
经核查,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上市公司本次交易前12个月内不存在购买、出售资产的情况。
(以下无正文)
(本页为《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成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本次交易前12个月内购买、出售资产情况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财务顾问主办人:
刘锦全 祝捷 罗琳 邓成端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