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成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本次交易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
规定》第四条规定的说明
中成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通过在香港设立的全资子公司,即裕成国际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裕成国际”)以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中国成套设备进出口集团(香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成香港”)持有的 Tialoc Singapore
Pte. Ltd.,(以下简称“Tialoc”) 30%的股份,对应 Tialoc 1,500,000 股股份数量。本次股
份转让完成后,中成香港将其截至重组报告书(草案)签署日剩余未转让的 Tialoc 21%的股份及将来持有的 Tialoc 股份对应的表决权无偿、独家且不可撤销地委托给裕成国际(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公司董事会对于本次交易是否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经逐项核查论证,做出审慎判断认为:
1、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不涉及立项、环保、行业准入、用地、规划、建设施工等有关报批事项。《中成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已详细披露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涉及的向有关主管部门报批的进展情况和尚需呈报批准的程序,并对可能无法获得批准的风险作出特别提示;
2、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对拟出售的标的资产拥有合法的完整权利,不存在限制或者禁止转让的情形。同时,标的资产为企业股权,标的公司不存在出资不实或者影响其合法存续的情况;
3、公司通过本次交易所购买的标的资产拥有独立完整业务体系,能够独立自主地进行生产经营活动;本次交易完成后,标的公司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进一步支撑公司主营业务发展;公司将继续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在人员、采购、生产、销售等方面保持独立;
4、本次交易有利于未来促进公司和标的公司之间发挥业务协同效应;本次交易有利于增强公司持续经营能力、通过开展多元化业务进一步增强抗风险能力,公司将继续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增强独立性、减少并规范关联交易、避免同业竞争。综上,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交易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的各项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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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中成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的说明》之盖章页)
中成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