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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成股份: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中成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二一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公告日期:2021-11-06

中成股份: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中成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二一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PDF查看PDF原文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成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一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五日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77 号华贸中心 3 号写字楼 34 层 邮政编码 100025

                  电话:(86-10) 5809 1000 传真:(86-10) 58091100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成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一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中成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所”)受中成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中成股份”)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中成股份二〇二一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及中成股份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按照《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对中成股份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合规、真实、有效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并对本法律意见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中成股份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律师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作为中成股份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对中成股份就本次股东大会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2021 年 10 月 15 日,中成股份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于 2021
年 11 月 5 日召开二〇二一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2021 年 10 月 16 日,中成股份董事会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及《中国证券报》等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报刊上(以下简称“披露平台”)刊登了《中成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二〇二一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1-66)(以下简称“会议通知”)。

    经合理查验,上述公告载明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议案、会议出席对象以及会议登记事项等。

    本所律师认为,中成股份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公告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经本所律师现场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1 年 11 月 5 日下午
14:30 在北京市东城区安定门西滨河路 9 号中成集团大厦 8 层会议室如期召开,
由公司董事长张肇刚先生主持。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时间为:2021 年 11 月 5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
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 年 11 月 5 日上午 9:15-9:25,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
体时间为:2021 年 11 月 5 日上午 9:15-下午 15:00。

  经合理查验,本所律师确认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与公告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中成股份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中成股份的董事会,具备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

    根据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签名册,以及股东代表、股东代理人持有的《授权委托书》等证明文件,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及股东代理人共 1 人,代表股份 134,252,133 股,占中成股份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9.7937%。

    经合理查验,上述股东、股东代表及股东代理人所代理之股东均系截至 2021
年 10 月 29 日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中成股份的股东,具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资格。

    此外,中成股份的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本所律师也参加了本次股东大会。

  (三)参与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的人员

    经汇总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现场及网络投票的股东、股东代表及股东代理人共 5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175,691,061 股,约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2.0766%。其中参加股东大会现场及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专区关于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披露要点相关规定,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以下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①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管;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共 3 名。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已由深圳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经合理查验,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的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根据中成股份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依据《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

  现场表决以书面投票方式对议案进行了表决,表决结束后,现场推举的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本所律师共同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深圳证券交易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中成股份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数和表决结果统计数。

    本次会议按《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投票和监票,并将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进行合并统计。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表决情况

    议案 1.00 关于增补公司董事的议案 董事候选人:王多荣

  表决结果:同意 175,642,86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26%;反对 48,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74%;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16,556,29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097%;反对 48,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903%;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二)累积投票议案表决情况

    议案 2.00 关于增补公司监事的议案

  2.01 监事候选人:罗鸿达


  表决结果:得票数 159,086,571 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的90.5490%,是否当选:是。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得票数 1 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000%。

  2.02 监事候选人:曹钢

  表决结果:得票数 159,086,571 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的90.5490%,是否当选:是。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得票数 1 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000%。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收到增加、取消或变更的提案。

  经合理查验,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中成股份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出席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份,无副本。本法律意见书经本所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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