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150 证券简称:*ST 宜康 公告编号:2023-04
宜华健康医疗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宜华健康医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宜华健康”或“公司”)于近日收到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惠州中院”)送达的案号为(2022)粤 13 民再 49 号的《民事判决书》,具体情况如下:
一、涉及诉讼的基本情况
公司于 2021 年 9 月被惠州中院告知,公司涉及惠州市惠阳区国有资产管理
办公室与麦科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等各方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且公司已被列为被执行人。
公司认为,该案件在审理程序中存在诉讼当事人主体审查严重失当、送达程序违法等情形,侵害了宜华健康的合法权益。公司向惠州中院申请再审,并于
2022 年 3 月收到案号为(2022)粤 13 民申 13 号的《民事裁定书》,根据《民事
裁定书》,惠州中院对公司提出申请再审的请求予以支持,并在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2 年 1 月 13 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公司涉及
被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相关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7)、于
2022 年 3 月 19 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
2022-29)。
二、涉及诉讼的进展情况
公司于近日收到惠州中院案号为(2022)粤 13 民再 49 号的《民事判决书》,
经惠州中院审查,再审申请人的再审请求成立,依法应予支持。根据法律规定,判决如下:
1、维持本院(2019)粤 13 民初 241 号第一至十一项、十三项、十四项;
2、撤销本院(2019)粤 13 民初 241 号第十二项;
3、驳回惠州市惠阳区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该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上述判决第 2 项,撤销惠州中院(2019)粤 13 民初 241 号第十二项,即被
告麦科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无需对惠阳国资办主张的借款本息在 4000 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公司申请再审胜诉,公司将在上述《民事判决书》生效后,根据相关法律,向法院申请解除公司部分银行账户的冻结。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宜华健康医疗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一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