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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宜康:关于诉讼的进展公告

公告日期:2022-12-06

*ST宜康:关于诉讼的进展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000150        证券简称:*ST 宜康      公告编号:2022-138
              宜华健康医疗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宜华健康医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宜华健康”或“公司”)于近日收到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广州中院”)案号为(2021)粤 01执 4909 号的《执行裁定书》。具体情况如下:

    一、涉及诉讼的基本情况

  原告广东粤财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粤财担保公司”)与被告宜华健康签订《担保服务协议》,粤财担保公司为宜华健康履行《宜华健康医疗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债券(第一期)募集说明书》约定的债券权利人的兑付本息义务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2020 年 11 月,因公司未能偿还公司债回售款及当期利息共计 2.13 亿,公
司向粤财担保公司申请担保代偿。粤财担保公司在履行代偿责任后,公司未能及时向粤财担保公司履行还款义务。粤财担保公司以追偿权纠纷为由,向广州中院起诉宜华健康、众安康后勤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安康”)、达孜赛勒康医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达孜赛勒康”)、海南亲和源老年俱乐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南亲和源”)等,案号为(2020)粤 01 民初 2109 号。

  经广州中院开庭审理,一审已判决。2021 年 7 月 30 日,申请执行人粤财担
保公司与宜华健康、众安康、达孜赛勒康、海南亲和源等的追偿权纠纷一案,案号为(2020)粤 01 民初 2109 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公司等各被告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粤财担保公司向广州中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案号为(2021)粤 01 执 4909 号。

  2022 年 6 月,海南亲和源收到的《执行裁定书》,广州中院查封登记在海南
亲和源其名下的 56 套房产,并裁定拍卖被执行人海南亲和源名下的 56 套房产。
  广州中院于 2022 年 7 月 30 日 10 时至 2022 年 7 月 31 日 10 时,通过网络司
法拍卖平台对海南亲和源名下的海南省陵水县英州镇清水湾旅游度假区 A09 区
一期洋房 SB1 一幢 2 座共计 56 套房产进行整体拍卖第一次拍卖,参考市价为
242,935,034 元。根据公司查询司法拍卖平台,第一次拍卖流拍。

  广州中院于 2022 年 9 月 13 日 10 时至 2022 年 9 月 14 日 10 时,通过网络司
法拍卖平台对海南亲和源名下的海南省陵水县英州镇清水湾旅游度假区 A09 区
一期洋房 SB1 一幢 2 座共计 56 套房产进行整体拍卖第二次拍卖,参考市价为
242,935,034 元。根据公司查询司法拍卖平台,第二次拍卖流拍。

  广州中院于 2022 年 10 月 31 日 10 时至 2022 年 12 月 30 日 10 时,通过网络
司法拍卖平台对海南亲和源名下的海南省陵水县英州镇清水湾旅游度假区 A09
区一期洋房 SB1 一幢 2 座共计 56 套房产进行整体拍卖,参考市价为 242,935,034
元,变卖价为 194,348,027.2 元。截止本公告披露日,无人竞买。

  上述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1 年 6 月 1 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诉
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1-84)、于 2021 年 8 月 17 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
的《关于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1-102)、于 2022 年 7 月 1 日在巨潮
资讯网披露的《关于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2-76)、于 2022 年 8 月31 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2-104)、于
2022 年 10 月 28 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
2022-119)。

    二、诉讼的进展情况

  根据公司收到的案号为(2021)粤 01 执 4909 号的《执行裁定书》,主要内
容如下:

  1、根据生效判决第三项,申请执行人有权就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海南亲和源名下位于海南省陵水县英州镇清水湾旅游度假区的 56 套房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法院裁定拍卖上述房产。经过第一次、第二次拍卖,均因无人竞拍而流拍。申请执行人不申请以物抵债,并申请继续变卖上述房产,变卖期间无人竞买;


  2、经法院约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向法院表示公司暂无其他可执行的财产线索提供,鉴于本案涉案房产未能拍卖成交,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广州中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的情形下,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粤 01 执 4909 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三、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上述诉讼事项未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造成影响,公司已按生效判决计提相应利息、逾期利息及违约金。公司将积极与粤财担保公司保持友好协商,争取达成债务和解。

  公司将就上述诉讼的有关进展及时跟进,后续进展情况将及时披露。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宜华健康医疗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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