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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天地A:200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日期:2007-02-13

证券代码:000023                            证券简称:深天地A                 公告编号:2007—006
    
                                   深圳市天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0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会议召开的情况
    1、召开时间:2007年2月12日上午9:00
    2、召开地点:深圳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北区)朗山路东物商业
    大楼9楼公司大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
    4、召 集 人:公司董事会
    5、主 持 人:董事长杨玉科先生
    6、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没有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出席的总体情况:
    股东(代理人)5人、代表股份78,261,105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56.40%。
    2、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股东出席情况:
    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股东(代理人)2人、代表股份6,195股,占公司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股东表决权股份总数0.01%。
    三、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经股东大会审议,以记名方式投票表决。会议通过了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收购西安千禧国际置业有限公司的议案;
    根据公司经营发展需要,公司拟以人民币壹仟贰佰万元(¥12,000,000.00)的价格收购西安千禧国际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千禧公司” )100%的股权,投资“西安千禧国际广场项目”。我方除向转让方支付1,200万元股权转让款外,还负责千禧公司应偿还的债务:包括西安千禧国际广场项目征地费、拆迁补偿费、城市建设配套费、勘察设计费、劳保统筹基金等发生的债务以及因该项目办理协议约定的变更发生的费用和千禧公司其他债务等合计14,100万元(通过我公司控股后的千禧公司偿还,我公司提供担保)。千禧公司发生的超过14,100万元的债务由转让方承担。
    同意78,261,10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变更经营范围并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因公司生产经营工作需要,在原公司经营范围基础上增加“普通货运”一项。
    公司原经营范围是:商品混凝土及其原材料的生产、销售;水泥制品的生产、销售(具体生产场地执照另行申办);在合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地块上从事房地产开发;物流服务;机电设备维修;物业管理;投资兴办实业(具体项目另行申报);国内商业、物资供销业(不含专营、专控、专卖商品及限制项目);经营进出口业务(按深府办函[1994]278号文执行)。
    现经营范围修订为:商品混凝土及其原材料的生产、销售;水泥制品的生产、销售(具体生产场地执照另行申办);在合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地块上从事房地产开发;物流服务,普通货运;机电设备维修;物业管理;投资兴办实业(具体项目另行申报);国内商业、物资供销业(不含专营、专控、专卖商品及限制项目);经营进出口业务(按深府办函[1994]278号文执行)。
    由于公司经营范围的调整,《公司章程》原第二章第十三条做相应修改。
    同意78,261,10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中第一项议案为普通议案,已经参加表决的全体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票通过;第二项议案为特别议案,已经参加表决的全体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票通过。本次章程修改尚须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核准备案后生效。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广东东方昆仑律师事务所深圳分所
    2、律师姓名:胡荣国先生、王成义先生
    3、网络投票的意见摘录(如适用):不适用
    4、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及表决程序等事宜,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二○○七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文件;
    2、广东东方昆仑律师事务所深圳分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3、公司“关于召开二○○七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证券时报》2007年1月27日)
    特此公告!                    
    
    
    
    
     深圳市天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七年二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