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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8787:北京海天瑞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公告日期:2021-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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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海天瑞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北京海天瑞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北京海天瑞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包括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等)以及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募集的资金,但不包括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募集资金的使用坚持周密计划、规范运作和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四条 非经公司股东大会依法作出决议,任何人无权改变公司公开披露的募集资金用途。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存放

  第五条 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应坚持集中存放、便于监督的原则。

  第六条 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下称“专户”)集中管理。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下称“超募资金”)也应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第七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 1 个月内与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
问、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中;

  (二)商业银行应当每月向公司提供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三)保荐机构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募集资金专户资料;

  (四)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的违约责任。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或者其他主体实施募投项目的,应当由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公司、商业银行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共同签署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及实施募投项目的公司应当视为共同一方。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或商业银行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

  第八条 公司的募集资金应专款专用,公司财务部对涉及募集资金运用的活动建立、健全有关会计记录和台账。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

  第九条 募集资金应当严格按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和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不得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第十条 公司募集资金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投向科技创新领域。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不得有如下行为:

  (一)用于开展委托理财(现金管理除外)、委托贷款等财务性投资,证券投资、衍生品投资等高风险投资,以及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二)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三)将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使用,为关联人利用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提供便利;

  (四)违反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募集资金被关联人占用或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关联人利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二条 公司募集资金具体使用依据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书或董事会决议进
行。使用募集资金时,由具体使用部门(单位)根据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书填写申请单,按照公司相关财务管理制度和本制度规定逐级履行申请和审批手续,由财务部门执行。

  第十三条 募集资金的具体运用必须严格按照公司财务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以下情形的,公司应当对该项目的可行性、预计收益等重新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并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项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以及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如有):
  (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搁置时间超过一年的;

  (三)超过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到相关计划金额 50%的;

  (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其他异常情形的。

  第十五条 公司决定终止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应当尽快、科学地选择新的投资项目。

  第十六条 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
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及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方可实施。
  发行申请文件已披露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且预先投入金额确定的,应当在置换实施前对外公告。

  第十七条 公司可以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不得通过直接或间接的安排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同时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二)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 12 个月;

  (四)已归还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如适用)。

  上述事项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在 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市交易所并公告。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在资金全部归还后 2 个交易日内公告。

  第十八条 公司用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事项的,应披露以下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资金的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及期限;

  (四)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预计节约财务费用的金额、导致流动资金不足的原因、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出具的意见;

  (六)上市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十九条 公司可以对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包括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其投资的产品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安全性高,满足保本要求,产品发行主体能够提供保本承诺;

  (二)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开立或者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应当在 2 个交易日内报上市的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第二十条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 2 个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额度及期限,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四)投资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及安全性;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公司应当在面临产品发行主体财务状况恶化、所投资的产品面临亏损等重大风险情形时,及时对外披露风险提示性公告,并说明公司为确保资金安全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

                    第四章 超募资金的使用

  第二十一条 公司超募资金达到或者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公司应当根据公司的发展规划及实际生产经营需求,妥善安排超募资金的使用计划,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披露。

  独立董事、监事会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对超募资金的使用计划的合理性和必要性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与公司的相关公告同时披露公司计划单次使用超募资金金额达到 5,000 万元且达到超募资金总额的 10%以上的,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二条 超募资金应当用于公司主营业务,不得用于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现金管理除外)等财务性投资或者开展证券投资、衍生品投资等高风险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第二十三条 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表决方式,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市交易所并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额、超募金额等;

  (二)在补充流动资金后的 12 个月内不进行高风险投资以及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的承诺;

  (三)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第二十四条 公司关于超募资金的使用应当按照监管机构的要求进行信息
披露。

                第五章  募集资金用途的变更


  第二十五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按照招股说明书或者募集说明书所列用途使用。公司募投项目发生变更的,必须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经独立董事、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监事会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后方可变更。

  公司仅变更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可以免于履行前款程序,但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在 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市的证券交易所并公告改变原因及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的意见。

  第二十六条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的,视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一)取消或者终止原募集资金项目,实施新项目或补充流动资金;

  (二)变更募投项目实施主体,但公司及其全资或者控股子公司之间变更的除外;

  (三)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

  (四)上市交易所认定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 公司变更后的募集资金投向应投资于主营业务。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科学、审慎地进行拟变更后的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分析,确信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九条 公司拟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二个交易日内公告以下内容:

  (一)原项目基本情况及变更的具体原因;

  (二)新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

  (三)新项目的投资计划;

  (四)新项目已经取得或尚待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如适用);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对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意见;

  (六)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说明;

  (七)上市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新项目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的,还应当比照相关规则的规定进行披露。


  第三十条 公司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用于收购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资产(包括权益)的,应当确保在收购后能够有效避免同业竞争及减少关联交易。

  公司应当披露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进行交易的原因、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关联交易对公司的影响以及相关问题的解决措施。

  第三十一条 公司拟将募投项目对外转让或者置换的(募投项目在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中已全部对外转让或者置换的除外),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 2个交易日内公告以下内容:

  (一)对外转让或者置换募投项目的具体原因;

  (二)已使用募集资金投资该项目的金额;

  (三)该项目完工程度和实现效益;

  (四)换入项目的基本情况和风险提示(如适用);

  (五)转让或者置换的定价依据及相关收益;

  (六)独立董事、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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