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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8779:湖南长远锂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办法

公告日期:2022-03-30

688779:湖南长远锂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办法 PDF查看PDF原文

              湖南长远锂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办法

                (2021年9月发布,2022年3月第一次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湖南长远锂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进一步明确公司相关办理程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并参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湖南长远锂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公司股份;前述主体从事融资交易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公司股份。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知悉有关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短线交易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二章信息申报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通过上交所网站申报其个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初始登记时;

  (二)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
2 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

    (五)上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五条 公司及其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上交所和中证登公司申报的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上交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买卖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六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证登公司的要求,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亲属股份管理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

                    第三章所持公司股份可转让数量的计算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加强对本人所持有证券账户的管理,及时向董事会秘书申报本人所持有的证券账户、所持公司证券及其变动情况。严禁将所持证券账户交由他人操作或使用。

  公司将对公司现任及离任半年内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基本信息进行登记备案,并根据信息变动情况及时予以更新。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其所持公司股票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可一次性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发行的股份为基数,计算其中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上述可转让股份数量范围内转让其所持有公司股份的,还应遵守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

  第十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新增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 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
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应当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由公司在上交所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上年末所持本公司股份数量;

  (二)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四)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五)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六)上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买卖公司股票的禁止情况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相关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相关情况。

 上述“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 6 个月内卖出的;“卖
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 6 个月内又买入的。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四)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

  1、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2、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3、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上交所业务规则对董监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五)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减持股份:
 (一)董监高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 6 个月的; (二)董监高因违反上交所业务规则,被上交所公开谴责未满 3 个月的;
 (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触及退市风险警示标准的,自相关决定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或者恢复上市前,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一)公司因欺诈发行或者因重大信息披露违法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公司因涉嫌欺诈发行罪或者因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三)其他重大违法退市情形。

                    第五章持有及买卖公司股票行为的披露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 2 个交易日内,向公司董事会秘书书面报告(书面报告由公司董事会向上交所申报,及在上交所指定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上年末所持本公司股份数量;
 (二)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四)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五)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六)上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应当遵守相关规定并向上交所申报。

  第二十条 在减持时间区间内,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减持数量过半或减持时间过半时,应当披露减持进展情况。

  在减持时间区间内,公司披露高送转或筹划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的,董监高应当立即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并说明本次减持与前述重大事项是否有关。

当事人向公司提供充分证据,使得公司确信,有关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交易行为并非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如证券账户被他人非法冒用等情形),公司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一)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任人警告、通报批评、建议董事会、股东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予以撤换等形式的处分;
 (二)对于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将其所持公司股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的,公司知悉该等事项后,按照《证券法》相关规定,董事会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相关事项;
 (三)对于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在禁止买卖公司股份期间内买卖公司股份的,公司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给公司造成损失的,依法追究其相应责任;
 (四)给公司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可要求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五)触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可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无论是否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公司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及处理情况均应当予以完整的记录;按照规定需要向证券监管机构报告或者公开披露的,应当及时向证券监管机构报告或者公开披露。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自实际离任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持有及新增的本公司股份。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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