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冠宇电池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
的独立意见
根据《珠海冠宇电池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珠海冠宇电池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及《珠海冠宇电池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珠海冠宇电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在审阅有关文件资料后,对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事项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珠海冠宇电池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珠海冠宇电池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中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且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不会对公司募投项目建设造成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决策程序合法有效。本次置换时间距离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 6 个月。
综上,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
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
珠海冠宇电池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赵焱、张军、李伟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