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成大生物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和《辽宁成大生物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辽宁成大生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在确保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进行和保证募集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 33 亿元的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销售的投资产品,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增加公司收益,符合公司和股东利益最大化原则。公司本次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事项,内容及审议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以及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同意公司《关于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独立董事:陈克兢 张克坚 刘晓辉
辽宁成大生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11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