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707 证券简称:振华新材 公告编号:2024-010
贵州振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结果暨股本变动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发行数量和价格
1.发行数量:65,849,395 股
2.发行价格:16.60 元/股
3.募集资金总额:1,093,099,957 元
4.募集资金净额:1,090,092,566 元
预计上市时间
贵州振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振华新材”或“发行
人”)本次发行新增股份 65,849,395 股已于 2024 年 1 月 12 日在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毕股份登记、托管及限售手续。本次发行新增股份为有限售条件流通股,本次发行新增股份在其限售期届满的次一交易日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交易(预计上市时间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交易日)。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转让,限售期届满后的转让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资产过户情况
本次发行的股票全部以现金认购,不涉及资产过户情况。
本次发行对公司股本结构的影响
本次发行的新股登记完成后,公司增加 65,849,395 股有限售条件流通股。同时,本次发行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公司控股股东仍为中国振华电子集团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仍为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完成后,公司股权分布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上市条件。
一、本次发行概况
(一)本次发行的内部决策程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决定及文号
1.董事会审议过程
2022 年 6 月 13 日,发行人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
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
预案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与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2—2024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关于本次募集资金投向属于科技创新领域的说明》《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具体事宜的议案》等议案。
2023 年 4 月 27 日,发行人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延长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之决议有效期限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具体事宜有效期的议案》等议案。
2023 年 11 月 13 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
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规模的议案》。
2.股东大会审议过程
2022 年 7 月 22 日,发行人召开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的与本次发行相关的议案,并同意授权公司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
2023 年 5 月 28 日,发行人召开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
延长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之决议有效期限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具体事宜有效期的议案》等议案。
3.本次发行履行的监管部门审核及注册过程
2022 年 11 月 10 日,上交所出具《关于贵州振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特
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核意见的通知》,认为发行人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
2023 年 2 月 3 日,发行人收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同意贵州振华新材
料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61 号),同意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二)本次发行情况
1.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 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2.发行数量
根据《贵州振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
集说明书》,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数量按照募集资金总额除以发行价格确定,且不超过 132,880,443 股(含本数),未超过本次发行前总股本 442,934,810股的 30%。
根据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调整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规模的议案》、公司及主承销商报送的《贵州振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发行方案》,本次发行募集资金规模为不超过人民币 140,000.00 万元(含本数)。按发行底价计算,公司本次发行拟发行股票数量为不超过 84,337,349 股。
根据意向投资者申购报价情况,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实际发行数量为65,849,395 股,募集资金总额为 1,093,099,957 元,全部采取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方式发行,未超过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最高发行数量,已超过《发行方案》中拟发行股票数量的 70%。
根据意向投资者认购情况,本次发行的最终发行数量为 65,849,395 股。
3.发行价格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采取竞价发行方式,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即
2023 年 12 月 21 日,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不含定价基准
日,下同)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的80%,即不低于 16.60 元/股。
发行人律师对本次发行投资者认购邀请及申购报价全过程进行见证。公司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根据投资者申购报价情况,并严格按照《贵州振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认购邀请书》(以下简称“《认购邀请书》”)中确定的程序和规则,确定本次发行价格为 16.60 元/股,发行价
4.募集资金总额和发行费用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1,093,099,957 元,扣
除各项发行费用(不含税)人民币 3,007,391 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090,092,566 元。
5. 保荐机构
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三)募集资金验资和股份登记情况
1.募集资金验资情况
2023 年 12 月 26 日,公司及主承销商向本次发行的 7 名获配对象发送了《缴
款通知书》,上述发行对象将认购资金汇入主承销商指定的专用账户,本次发行认购款项全部以现金支付。
根据中天运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 2024 年 1 月 3 日出具的《验
资报告》(〔2023〕验字第 90044 号),截至 2023 年 12 月 28 日,7 家投资者
已将申购资金合计人民币 1,093,099,957.00 元足额、及时划入主承销商指定的认购资金专用账户。主承销商本次实际收到振华新材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申购资金为人民币 1,093,099,957.00 元。
主承销商于 2024 年 1 月 2 日在扣除相关费用后向发行人指定账户划转了认
股款。根据中天运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 2024 年 1 月 3 日出具的《验
资报告》(中天运〔2023〕验字第 90043 号),截至 2024 年 1 月 2 日,发行人
已收到股东认缴股款人民币 1,091,449,994.80 元(已扣除不含税承销费人民币1,649,962.20 元),扣除发行人除上述保荐承销费外的其他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人民币 1,357,428.80 元,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1,090,092,566.00 元。其中:
股本 65,849,395.00 元,资本公积 1,024,243,171.00 元。
2. 股份登记情况
公司于2024年1月12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毕本次发行新增股份登记、托管及股份限售手续。
(四)资产过户情况
本次发行的股票全部以现金认购,不涉及资产过户情况。
(五)保荐机构和律师事务所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意见。
1. 保荐机构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过程和发行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意见
本次发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中信建投证券认为:
“本次发行获得了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批准,并获得了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批复,履行了必要的内部决策及外部审批程序。
本次发行的竞价、定价、股票配售过程、发行股份限售期,包括认购邀请书发送对象的范围和发送过程、发送缴款通知书、缴款和验资过程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发行人关于本次发行的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及本次发行股票发行方案的相关规定。
本次发行对认购对象的选择和发行结果公平、公正,符合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的利益,符合发行人关于本次发行的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和发行方案的相关规定,符合《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发行对象不存在发行人和主承销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者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发行人和主承销商的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者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未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参与本次发行认购,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主要股东未向发行对象作出保底保收益或变相保底保收益承诺,且未直接或通过利益相关方向发行对象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补偿。
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在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选择等各个方面,符合发行人关于本次发行的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和发行方案的相关规定,充分体现了公平、公正原则,符合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2. 律师事务所关于本次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意见
发行人律师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
截至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本次发行已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
本次发行过程中涉及的《认购邀请书》《申购报价单》《认购协议》《追加认购邀请书》《追加申购报价单》等法律文件的形式和内容合法、有效;
本次发行过程中,认购邀请的发送、投资者申购报价、定价和配售、认购协议的签署及缴款通知的发出、缴款及验资等发行的过程符合《管理办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规定关于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有关规定,本次发行的发行结果公平、公正;
本次发行的认购对象均具备参与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且未超过三十五名,符合《管理办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