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富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作为广东富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董事会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1、公司拟定的《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拟定、审议流程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归属安排(包括授予数量、授予日、授予条件、授予价格、任职期限要求、归属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2、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情形,包括:(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公司具备实施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经审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存在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包括:(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本次激励对象均符合《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
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5、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董事审议表决。
6、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制度,健全公司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增强公司核心团队的责任感,调动员工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和推动公司的长远发展。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成为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的条件。我们一致同意《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事项,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本激励计划设置两个层面的考核指标,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在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方面,通过综合考虑公司历史业绩、未来战略规划、行业特点,以实现公司未来稳健发展与激励效果相统一的目标,选取净利润增长率作为考核指标,该指标能够反映公司的经营情况和盈利能力。经过合理预测且兼顾本计划的激励作用,本激励计划对 2022-2024 年度净利润定比 2020 年净利润增长率进行考核,各年度考核指标目标值分别不低于 40.00%、70.00%、100.00%。该指标的设置综合考虑公司的宏观经济环境、行业的发展状况、市场竞争情况、历史业绩及未来发展战略规划等相关因素,综合考虑了实现可能性和对员工的激励效果,指标设定合理、科学。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个人还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作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前
一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归属的条件。
综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我们一致同意《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事项,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暨选举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成员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查,刘富林、刘富坤、洪云、曹卫强、罗嘉恒、林东平等人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对董事任职资格的要求,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等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未受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行政处罚或交易所惩戒,不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其他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董事会聘任刘富林、刘富坤、洪云、曹卫强、罗嘉恒、林东平等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四、《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暨选举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成员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董事会提名的钟日柱、潘春晓、冯海洲等独立董事成员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对独立董事任职的职责要求,符合《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中有关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及独立性的相关要求,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等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未受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行政处罚或交易所惩戒,不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其他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董事会聘任钟日柱、潘春晓、冯海洲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的独立董事。
五、《关于购买董监高责任险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购买责任保险,有利于保障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充分行使权利、履行职责,完善公司风险管理体系。公司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购买责任险的事项的决策和审议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关于购买董监高责任险的议案》事项,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