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662 证券简称:富信科技 公告编号:2021-036
广东富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股权激励方式:限制性股票(第二类)
股份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 A 股普通股
股权激励的权益总数及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
《广东富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360 万股,占本激励
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 8,824 万股的 4.08%。首次授予 310 万股,约占本
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总股本 8,824 万股的 3.51%,占本激励计划授予权益总
额 360 万股的 86.11%;预留部分 50 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总股
本 8,824 万股的 0.57%,占本激励计划授予权益总额 360 万股的 13.89%。
一、股权激励计划目的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与健全公司长效激励约束机制,充分肯定核心骨干为公司所做出的贡献,稳定核心团队并充分调动公司核心团队的积极性与创造性,有效地提升个人荣誉感、提高团队凝聚力和企业核心竞争力,将公司、股东及核心团队三方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收益与贡献对等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月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业务指南第 4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以下简称“《业务指南》”)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广东富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制定了本激励计划。
截至本激励计划公告日,公司不存在同时实施的其他股权激励计划及其他长期激励机制的情形。
二、股权激励方式及标的股票来源
(一)股权激励方式
本激励计划采取的激励形式为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二)标的股票来源
公司将通过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本公司人民币 A 股普通股股票作为本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
三、拟授出的权益数量
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360 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 8,824 万股的 4.08%。
首次授予 310 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总股本 8,824 万股的
3.51%,占本激励计划授予权益总额 360 万股的 86.11%;
预留部分 50 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总股本 8,824 万股的
0.57%,占本激励计划授予权益总额 360 万股的 13.89%;
截至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全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本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20.0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数量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00%。
四、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范围及各自所获授的权益数量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1、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业务指南》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2、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为在公司(含控股子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
对符合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范围的人员,由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定 名单,并经公司监事会核实确定。
(二)激励对象总人数及占比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共计 151 人,约占本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员
工总数 1,636 人的 9.23%。包括:
1、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2、中层管理人员;
3、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
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本计划规定的考核期内在公司或控股子公司任职并与 公司、控股子公司签署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包含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刘富坤之女刘淑华,其间接持 有公司 25,152 股股份。2012 年起在公司历任外贸部部长助理、经营部经营主管、 审计部副部长,现任公司证券法务部副部长,主要负责公司证券法律事务相关工 作。因此,本激励计划将刘淑华作为激励对象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和发展需要, 符合《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
(三)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分配情况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
获授数量 获授股票占授 获授股票占草
姓名 国籍 职务 (万股) 予总量的比例 案公布时总股
本的比例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
洪云 中国 董事、副总经理 3 0.83% 0.03%
刘春光 中国 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 3 0.83% 0.03%
曹卫强 中国 董事、核心技术人员 3 0.83% 0.03%
高俊岭 中国 核心技术人员 3 0.83% 0.03%
罗嘉恒 中国 核心技术人员 3 0.83% 0.03%
刘茂林 中国 核心技术人员 3 0.83% 0.03%
二、中层管理人员及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
中层管理人员及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 292 81.11% 3.31%
(共 145 人)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合计 310 86.11% 3.51%
预留部分合计 50 13.89% 0.57%
合计 360 100.00% 4.08%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1%。公司全部有效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股权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20%。
2、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
3、预留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由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确定,经董事会提出、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本期激励对象相关信息。超过 12 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则预留权益失效。预留激励对象的确定标准参照首次授予的标准确定。
4、上表中数值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四)激励对象的核实
1、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后,公司将通过公司网站或者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为 10 天。
2、公司监事会将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3至5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经公司董事会调整的激励对象名单亦应经公司监事会核实。
(五)在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过程中,激励对象如发生不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情况的,该激励对象不得被授予限制性股票,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五、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时间安排
(一)股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48 个月。
(二)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在 60 日内按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并完成公告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不能完成的原因,并宣告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根据《管理办法》等规定不得授出权益的期间不计算在 60 日内。
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公司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若根据以上原则确定的日期为非交易日,则授予日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交易日为准。
(三)本激励计划的归属安排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自授予之日起 12 个月后,且在激励对象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按约定比例分次归属,归属日必须为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的交易日,但下列期间内不得归属:
1、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30 日起算,至公告前 1 日;
2、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
3、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 2 个交易日内;
4、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本激励计划授予(含预留)的限制性股票各批次的归属安排如下表所示:
归属安排 归属期间 归属比例
第一个归属期 自授予之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之日起 24 个 30%
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第二个归属期 自授予之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之日起 36 个 30%
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第三个归属期 自授予之日起 36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之日起 48 个 40%
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按照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不得转让、担保或偿还债务。激励对象已获授权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送股等情形增加的股份同时受归属条件约束,且归属之前不得转让、担保或偿还债务。若届时因归属条件未成就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或递延至下一年归属,由公司按本激励计划的规定作废失效。
在满足限制性股票归属条件后,公司将统一办理满足归属条件的限制性股票归属事宜。
(四)本激励计划的禁售期
禁售期是指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已达成归属条件,但限制其售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