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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8662: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公告日期:2021-12-04

688662: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PDF查看PDF原文
广东富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

          2021 年 12 月


                          声 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保证本激励计划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本公司所有激励对象承诺,若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权益归属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本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特别提示

  一、《广东富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由广东富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信科技”、“公司”或“本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
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科创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业务指南第 4 号
——股权激励信息披露》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订。

  二、本激励计划采取的激励工具为限制性股票(第二类限制性股票)。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

  符合本激励计划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在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和归属安排后,在归属期内以授予价格获得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该等股票将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进行登记。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不享有公司股东权利,且上述限制性股票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等。

  三、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360 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 8,824 万股的 4.08%。

  1、首次授予 310 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总股本 8,824 万股
的 3.51%,占本激励计划授予权益总额 360 万股的 86.11%;

  2、预留部分 50 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总股本 8,824 万股的
0.57%,占本激励计划授予权益总额 360 万股的 13.89%;

  截至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全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本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20.0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数量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00%。

  四、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共计 151 人,包括公司公告本激励计划时在公司(含控股子公司,下同)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董事会认
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不含独立董事、监事)。

  五、本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 39.26 元/股。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归属登记前,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派息、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等事宜,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和权益数量将根据本激励计划做相应的调整。

  六、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48 个月。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将按约定比例分次归属,每次权益归属以满足相应的归属条件为前提条件。
  七、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八、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含独立董事、监事。激励对象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条、《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月修订)》第 10.4 条的规定。

  九、公司承诺:本激励计划相关信息披露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不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通过本计划获得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十、公司所有激励对象承诺:若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权益归属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本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十一、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特别决议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十二、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日起 60 日内,公司将按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对激励对象进行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公告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失效。
  十三、本激励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要求。


声 明 ...... 2
特别提示 ...... 3
第一章  释 义 ...... 6
第二章  本激励计划的目的 ...... 7
第三章  本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 8
第四章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9
第五章  限制性股票的激励方式、来源、数量和分配...... 11
第六章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归属安排和禁售期...... 13
第七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15
第八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及归属条件...... 17
第九章  本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22
第十章  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 25
第十一章  本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 27
第十二章  公司/激励对象的其他权利义务...... 30
第十三章  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时本激励计划的处理...... 32
第十四章  附则 ...... 35

                      第一章 释 义

  以下词语如无特殊说明,在本文中具有如下含义:
富信科技、本公司、公司、指 广东富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司

本激励计划、本计划    指 广东富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限制性股票            指 符合本激励计划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在满足相应获益条件后
                        分次获得并登记的本公司股票

                        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获得限制性股票的在公司(含控股子公
激励对象              指 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董事会认为
                        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

授予日                指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日期,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

授予价格              指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时所确定的、激励对象获得公
                        司股份的价格

归属                  指 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满足获益条件后,上市公司将股票登记至
                        激励对象账户的行为

归属日                指 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满足获益条件后,获授股票完成登记的日
                        期,必须为交易日

归属条件              指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设立的,激励对象为获得激励股票所需
                        满足的获益条件

有效期                指 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到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归
                        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交易所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

登记结算公司          指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规则》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业务指南》          指 《科创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业务指南第 4 号——股权激励信
                        息披露》

《公司章程》          指 《广东富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公司考核管理办法》  指 《广东富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
                        施考核管理办法》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万元,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货币单位

  注:1、本草案所引用的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如无特殊说明指合并报表口径的财务数据和根据该类财务数据计算的财务指标。

  2、本草案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第二章  本激励计划的目的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与健全公司长效激励约束机制,充分肯定核心骨干为公司所做出的贡献,稳定核心团队并充分调动公司核心团队的积极性与创造性,有效地提升个人荣誉感、提高团队凝聚力和企业核心竞争力,将公司、股东及核心团队三方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收益与贡献对等原则,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业务指南》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制定了本激励计划。

  截至本激励计划公告日,公司不存在同时实施的其他股权激励计划及其他长期激励机制的情形。


              第三章  本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

  一、股东大会作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审议批准本激励计划的实施、变更和终止。股东大会可以在其权限范围内将与本激励计划相关的部分事宜授权董事会办理。

  二、董事会是本激励计划的执行管理机构,负责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董事会下设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订和修订本激励计划并报公司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对本激励计划审议通过后,报公司股东大会审批,并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办理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宜。

  三、监事会和独立董事是本激励计划的监督机构,应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监事会应当对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并对本激励计划的实施是否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进行监督。独立董事应当就本激励计划向所有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

  四、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前或之后对其进行变更的,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变更后的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

  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发表明确意见。若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本计划安排存在差异,独立董事、监事会(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归属条件是否成就发表明确意见。


            第四章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一)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业务指南》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二)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为在公司(含控股子公司)任职的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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