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639 证券简称:华恒生物 公告编号:2024-052
安徽华恒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发行结果暨股本
变动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发行数量及价格
1、发行数量:21,122,510 股
2、发行价格:33.14 元/股
3、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 699,999,981.40 元
4、募集资金净额:人民币 683,809,059.49 元
预计上市时间
安徽华恒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华恒生物”)本次发行
新增股份21,122,510股已于2024年10月28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毕股份登记手续。本次发行新增股份为有限售条件流通股,
本次发行新增股份在其限售期届满的次一交易日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
交易(预计上市时间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交易日)。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转让,限售期届满后
的转让将按《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
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资产过户情况
本次发行的股票全部以现金认购,不涉及资产过户情况。
本次发行对公司股本结构的影响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新股登记完成后,公司增加 21,122,510 股有限售条件
流通股,占公司总股本 249,723,997 股(发行完成后)的 8.46%。本次发行
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公司实际控制人仍为郭恒华女士。本次发行
完成后,公司股权分布仍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
的上市条件。
一、本次发行概况
(一)本次发行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
1、董事会审议通过
2022年10月27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相关的议案。
2、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2022年11月15日,公司召开2022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相关的议案。
3、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调整情况
2023年5月25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将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由“不超过172,707.09万元(含本数)”调整为“不超过168,857.09万元(含本数)”。
公司2022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90元(含税),以资本公积向全体股东每股转增0.45股。权益分派方案实施后,公司总股本为15,718.00万股。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数量由不超过3,252.00万股调整为不超过4,715.40万股,未超过本次发行前总股本的30%。
2023年6月27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议案》。2023年8月29日,前述股份归属登记手续已完成,公司总股本变更为15,754.018 万股。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数量由不超过4,715.40万股调整为不超过4,726.2054万股,未超过本次发行前总股本的30%。
2024年6月7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第二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议案》。2024年7月3日,前述股份归属登记工作已完成,公司总股本由157,540,180股增加至157,810,315股。
2024年6月25日,公司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以实施权益分派方案的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扣减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股份为基数,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股转增0.45股,共计转增70,791,172股,分配后总股本为228,601,487股。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发行数量上限由不超过4,726.2054万股调整为不超过6,858.0446万股,未超过本次发行前总股本的30%。
2024年9月4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将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由“不超过168,857.09万元(含本数)”调整为“不超过70,000.00万元(含本数)”。
4、延长本次发行方案决议有效期限及相关授权有效期情况
2023年10月25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延长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具体事宜有效期的议案》等与延长本次发行方案决议有效期限及相关授权有效期的相关议案。
2023年11月13日,公司召开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延长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具体事宜有效期的议案》等与延长本次发行方案决议有效期限及相关授权有效期的相关议案。
(二)监管部门的审核流程
2024年5月30日,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申请经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审核中心审核通过。
2024年7月1日,公司公告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4〕988
号《关于同意安徽华恒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批复日期为2024年6月26日),同意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该批复自同意注册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三)本次发行情况
1、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
本次发行的股票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股。
2、发行数量
根据投资者认购情况,本次共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21,122,510股,发行规模为699,999,981.40元,全部采取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式发行,未超过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最高发行数量,且发行股数超过本次《发行与承销方案》拟发行股票数量的70%。
3、定价基准日、发行价格及定价原则
根据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发行期首日,即2024年10月10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80%,即不低于27.15元/股(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保留两位小数,向上取整)。
公司律师对本次发行投资者认购邀请及申购报价全过程进行见证,公司和本次发行的联席主承销商根据投资者申购报价情况,并严格按照《认购邀请书》中确定发行价格、发行对象及获配股票的程序和规则,确定本次发行价格为33.14元/股,与发行底价的比率为122.06%。本次发行价格的确定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符合本次《发行与承销方案》的规定。
4、募集资金和发行费用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699,999,981.40元,保荐费及承销费、律师费、审计验资费、股份登记费等发行费用共计16,190,921.91元(不含增值税),扣除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后的募集资金净额为683,809,059.49元。
5、保荐人及联席主承销商
本次发行的保荐人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业证券”)及联席主
承销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通证券”)。
(四)募集资金验资和股份登记情况
1、募集资金到账及验资情况
根据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2024年10月18日出具的《验证报告》(容诚验字[2024]230Z0101号),截至2024年10月18日12时止,兴业证券已收到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缴纳的认购资金总额人民币699,999,981.40元。
2024年10月21日,兴业证券已将上述认购款项扣除尚未收取的保荐及承销费(不含增值税)后的余额688,199,981.40元划转至公司指定的本次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
根据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2024年10月21日出具的《验资报告》(容诚验字[2024]230Z0102号),截至2024年10月21日12时止,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699,999,981.40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人民币16,190,921.91元(不含增值税),公司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683,809,059.49元,其中新增注册资本及实收股本为人民币21,122,510.00元,资本公积为人民币662,686,549.49元。
本次发行的缴款及验资等程序符合《认购邀请书》的约定,符合公司关于本次发行的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及本次发行的发行方案的规定,符合《注册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等相关法规规定。
2、股份登记情况
公司于2024年10月28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毕本次发行新增股份登记、托管及股份限售手续。
(五)资产过户情况
本次发行的股票全部以现金认购,不涉及资产过户情况。
(六)保荐人及联席主承销商关于本次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意见
1、关于本次发行定价过程合规性的说明
经核查,保荐人(主承销商)兴业证券及联席主承销商中信证券、财通证券认为:
发行人本次发行已依法取得必要授权,获得了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批准并获得了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批复,履行了必要的内部决策及外部审批程序。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过程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注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已向上交所报送的《发行与承销方案》的规定,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安徽华恒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4〕988号)和发行人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的要求。本次发行的发行过程合法、有效。
2、关于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合规性的说明
经核查,保荐人(主承销商)兴业证券及联席主承销商中信证券、财通证券认为: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对认购对象的选择及发行结果公平、公正,符合上市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的利益,符合《注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及《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已向上交所报送的《发行与承销方案》的规定。
本次获配的发行对象不包含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者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不存在上述机构及人员通过直接或间接形式参与本次发行竞价的情形。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未向发行对象作出保底保收益或变相保底保收益承诺,且未直接或通过利益相关方向发行对象提供财务资助或者其他补